利用当地兴建中、小学教学楼及宿舍楼工程,贵州省天柱县教育局局长杨秀凯五年内收受各种贿赂高达665万元。在纪委发现杨秀凯违纪问题和审查期间,其不仅拒向组织如实、主动交代问题,还对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等问题进行掩盖。
据事后查实:为讨情人欢心,杨秀凯不仅用巨额贿赂款为情妇买车,还分别在四个小区内为情妇购房、开服装店以及赌博。
2017年3月9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对涉嫌受贿罪作出了一审判决。杨秀凯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杨秀凯受贿所得人民币665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教育局长“关注”基建工程
生于1964年2月杨秀凯,落马前是只是一名贵州省天柱县的科级干部。
不过,这位科级干部却掌握着天柱县教育系统的“生杀大权”,
马某是众多与杨秀凯交往频繁的建筑商之一。2011年的某一天,也是凤城镇中综合楼招标的前一天清晨,马某来到了杨秀凯家中,他此行的目的是拿下凤城镇中综合楼项目。马某说:我用半空的牛奶盒装了10万元现金送给杨秀凯。
送了10万元后,马某顺利地拿到了这个项目。此后,杨秀凯开了与马某的多次“勾连”。
2011年,在承建邦洞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开标前的一天,马某从银行取钱送了6万元给杨秀凯;同年,在承建瓮洞中学综合楼工程开标前的一天,马某送了2万元给杨秀凯;2012年,在承建凤城一小综合楼工程开标前的一天,马某送了4万元给杨秀凯。送钱后,马某顺利中标并获得了上述所有项目。
此外,2013年,在承建大段小学宿舍楼、大冲小学教学楼、宿舍楼过程中,杨秀凯以借为名向马某拿了6万元。同样在2013年,在承建凤城二中男、女生宿舍楼过程中,杨秀以借为名和马某拿了15万元。
马某说:这些钱都是为了感谢杨秀凯在教育局工程中标上的帮助,才送他钱。
借中、小学校基建大肆敛财
事实上,与马某的勾连,只是杨秀凯通过中小学基建项目受贿的冰山一角。
2010年,工程老板周某甲在杨秀凯的帮助下中标并承建天柱县远口中、小学教学楼、宿舍楼工程,受贿10万元。此后又以借为名向周某甲索要18万元,共计28万元;2012年,周某甲等人在杨秀凯的帮助下中标并承建天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区、生活区建筑工程。杨秀凯在办公室、天柱县中等职业学校工地等地,杨秀凯先后分四次收受周某甲等人行贿的90万元。
工程老板杨某甲在杨秀凯的帮助下,先后中标并承建兴隆小学教学楼、宿舍楼,地锁小学学生宿舍楼以及邦洞中学综合楼工程。两次收受贿赂款25万元。
此外,工程老板肖某甲在杨秀凯的帮助下,先后中标五所中小学教育工程,共索要或受贿共计85万元。
另一个行贿者是建筑商廖某,2009年至2013年,在杨秀凯帮助下,廖某先后获得四项中小学建筑项目,杨秀凯受贿共44.2万元;工程老板杨某甲为获得兴隆小学和邦洞中学两个学校的工程项目,先后送给了杨秀凯共计25万元;工程老板马某乙为获得瓮洞中学等六所学校的楼宇项目,杨秀凯多次受贿或索要共计43万元。
经法晚记者统计,仅通过中小学楼宇基建,杨秀凯向13位建筑商的受贿或索要巨额财物。
一位供货商三年送钱176万
被认定向杨秀凯行贿金额最多是物质采购供货商袁某乙。经查实:2011年至2013年,杨秀凯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物质采购供货商袁某乙(另案处理)先后中标2011年薄改计划项目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示范性高中“班某通”等项目,同时袁某乙多次找到杨秀凯提出想做全县中小学“班某通”项目。
在此期间,杨秀凯收受袁某乙贿赂款及以借为名向袁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176万元。其中以借为名索要人民币125万元。
袁某乙还清晰地记得第一次送钱的经历。袁某乙说:第一次是2011年农历年底,他与杨秀凯在天柱一个茶楼喝茶。为做2011年度薄改计划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我送了一张某20万元的银行卡和写有密码的纸条给杨秀凯,他答应在该项目上给予关照,并最终中标。
有了第一次,杨秀凯开始了与袁某乙的多次“合作”。袁某乙说:2012年5、6月,杨秀凯打电话说急需用钱,我打了20万元到他提供的卡上;2012年8、9月,杨秀凯打电话说2011年薄改计划项目要启动,同时讲他一朋友急需用钱,要我再打20万元给他,为了获得该采购项目,我就转帐20万元到杨秀凯提供的农行帐户上。事后杨秀凯把2011年薄改计划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预算价格清单提供给我,后我就顺利中标了。
2012年年底,杨秀凯打电话说教育局要20万元给职工发福利,次日,在袁某乙住的向日葵酒店楼下,袁某乙把装有20万元现金的一个纸质袋子交给杨秀凯;2013年的一天,杨秀凯打电话讲他朋友打牌急需用钱,要袁某乙打10万元给他,袁某乙说只有5万元,杨秀凯说5万也行,然后袁某乙就通过银行柜台将5万元存入杨秀凯农行帐户上;
2013年春节后不久,杨秀凯打电话要袁某乙到杨秀凯的办公室。袁某乙:他说教育局2013年10月有一个2000多万元的“班某通”项目,我就讲想做并要他帮忙,第二天晚上,我用纸袋子装了30万元到杨秀凯的家送给他;第七次是2013年6、7月,杨秀凯打电话讲他一朋友急用钱,并讲要30万元,因为想顺利接到2013年“班某通”项目,我就到杨秀凯家送给他30万元;
袁某乙第八次给杨秀凯送钱是其调离天柱县教育局前。袁某乙说:我还在江苏,杨秀凯打电话讲他一朋友打牌输了钱,要我借30万元给他,并发了一个农业银行的卡号给我,为了能够承接到“班某通”项目,我从江苏省的一个农业银行转账还是存现金的方式转到杨秀凯提供的帐号上;最后一次是2014年10月,袁某乙听说杨秀凯的爱人车祸后在家休养,就到杨秀凯家拿了1万元现金给杨秀凯,要他买点营养补品。
收受各种贿赂共计665万元
记者还发现,除了利用上述项目受贿或索贿,杨秀凯还通过学校图书、电教设备以及计算机等项目的采购收受巨额贿赂。
据查实:2008年至2013年,物质采购供货商周某乙多次在天柱县图书、计算机采购方面中标,杨秀凯为其谋取利益后,收受周某乙和(另案处理)贿赂以及以借为名向其索要人民币共计102万元,当中以借为名索要人民币40万元。
其中,借中小学图书采购项目杨秀凯收受周某乙贿赂款2万元;趁音体美器材采购项目收受周某乙贿赂款人民币7万元;借中小学计算机采购、中小学图书采购两个项目,杨秀凯先后收受周某乙共计33万元。
此外,2012年,天柱县教育局实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计算机及电教设备采购,杨秀凯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周某乙和得到这个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天柱县大酒店客房,杨秀凯收受周某乙和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的一天,杨秀凯在天柱大酒店客房以借为名向周某乙和索要现金人民币40万元。
经查实:2008年至2013年,杨秀凯在任天柱县教育局局长及天柱县党校常务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工程老板、物质采购商袁某2、周某乙和、周某甲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65万元,其中以借为名索要钱财人民币288万元。
开标不过走过场
最终谁能中标全由局长一人决定
法晚记者注意到,在杨秀凯主政天柱县教育局期间,虽然天柱县教育系统所有的项目均是公开招标,但这些标段不过是走走过场,最终谁能中标,完全是杨秀凯来决定。
贵州信和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承接了天柱县教育局大部分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据该公司是负责人林某证实:在招标过程中,为了公司的发展,也要按业主方的意思操作,对于天柱县教育局主要是征求杨秀凯的意见,然后按业主方的意思操作某个工程老板挂靠的公司中标,一般来讲,主要由工程老板挂靠的公司去操作找几家公司一起来投标,另一方面跟评标的专家表示业主方的意思,叫专家打分时重点考虑,这样基本上能确保某个公司中标。
据杨秀凯交代:那些工程老板向他表示承建某个工程时,他同意后就把他的意思转达给吴某和工程办的肖某,后就由他们与工程老板一起操作,以围标的方式达到中标目的。而如果招投标公司征求业主方的意见,我就表明哪个供应商中标。
天柱县教育局工程办负责人肖某说:事先工程老板都要找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然后再预安排,招标代理机构也要征求业主方的意见,某个工程业主方想要拿给哪个老板做,主要是问局长和分管领导,有时候也问我,问后也要向领导征求意见。
连买四套房讨好情妇
“两规”期间试图掩盖违法问题
大肆敛财的杨秀凯不少钱都花费在其情人身上。
龙某甲与杨秀凯是情人关系,为讨得龙某甲欢心,杨秀凯拿钱为龙某甲给在天柱教师新村、天柱锦锈花园、新晃梅林春天、天柱友爱花园等购买了四套房。
△杨秀凯为其情妇在新晃梅林春天小区购买了房产
不仅为情妇买房,杨秀凯还拿钱给其买车、开服装店以及赌博。
龙某甲说:这些钱有的是通过我父亲跟杨秀凯拿的现金,有的是通过转账的形式转到杨某丙卡上及其他人的账户上。
龙某甲的父亲证实:龙某甲与杨秀凯是男女朋友关系,其多次去跟杨秀凯拿过现金都是经龙某甲的安排。
龙某甲的父亲说:记得有一次杨秀凯给我钱时讲有10多万元,其余的都不清楚拿有多少钱。其估计有几万元到十多万元不等的,我都没有打开来看过。
另据天柱县纪委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纪委是在2015年5月对杨秀凯信访问题进行初查,并发现其违纪问题。
2016年2月1日,纪委对杨秀凯进行立案审查,期间,杨秀凯仍拒不向组织如实、主动交代问题,而对其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等问题进行掩盖。
直到2016年5月17日,组织对杨秀凯采取“两规”措施,其于2016年5月24日才陆续交待其违法违纪事实。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
2017年3月9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对涉嫌受贿罪作出了一审判决。
记者注意到:杨秀凯辩称“以借为名的款项是要归还出借人的”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杨秀凯以借为名索要的款项,属被告人杨秀凯与出借人合法的民间借款行为,不属于犯罪所得”的理由。
但经审理查明,杨秀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背道德情操,在得知其情人因赌博的违法行为多次欠下高额债务后,出于自身考虑,利用担任主要职务期间的便利,以所谓“借”为由,向多人多次变相索取巨额财物,明知自己不具有归还能力且长期未归还,出借人出于杨秀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能为其谋取利益,违心借款,事后均未向杨秀凯提出归还要求,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双方真实发生的借贷关系,该款实质上属于索贿的性质,应属受贿所得,因而杨秀凯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秀凯在任天柱县教育局局长及天柱县党校常务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工程老板及物质采购商贿赂款人民币665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2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杨秀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本院将结合被告人杨秀凯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杨秀凯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杨秀凯受贿所得人民币665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目前杨秀凯尚未提出上诉。(记者 杨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