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5月18日消息,近日,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涉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的刘某、廖某,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3年,并分处罚金十万元和二万元。这两名被告人非法销售的疫苗覆盖江西省8个地级市,仅赣州就涉及14个县(市、区),涉案人数多达100余人,销售金额总计201万余元。
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原系江西某县疾控中心检验科技术人员。2013年以来,刘某在未取得疫苗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江西吴”“吴小明”等称号先后从王记功(另案处理)、庞红卫(已判决)等上线处购进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等多种疫苗,并将上述购进的疫苗销往江西省各地的乡镇卫生院。
此后,因庞红卫被公安机关抓获,从2015年7月起,刘某又联系其他上线继续非法购进各类疫苗,并聘请被告人廖某、胡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赣州市章贡区、南昌市帮其转发疫苗。
这三人分工明确,疫苗被陆续发送至江西的吉安、上饶、抚州、九江、萍乡、鹰潭、宜春、赣州等地,疫苗销售金额总计达人民币2010210元。
2016年3月、5月,刘某、廖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余涉案人员正在抓捕中。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廖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疫苗经营资质,共同非法经营疫苗,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
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