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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视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纪实

来源:新华网2013-08-28 14:28:12字号:TT

新华视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纪实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经过近5天公开开庭审理,8月26日13时04分一审庭审结束,法庭宣布依法择期宣判。这是8月26日拍摄的庭审现场。新华社记者谢环驰 摄

  庭审进行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一间审判庭——第五法庭内,112个旁听位置座无虚席。8月22日上午8时43分,审判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敲响法槌,宣布开庭。被告人薄熙来被法警带入被告席。他驻足转身,向旁听席投下一瞥。

  被告人薄熙来,1949年7月3日出生,山西省定襄县人,曾任大连市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省长,商务部部长,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等职务。2012年4月10日,鉴于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停止薄熙来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并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检查。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薄熙来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于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薄熙来涉嫌犯罪提起公诉。

  9时10分,在审判长当庭告知当事人庭审过程享有的诉讼权利后,法庭调查开始。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增胜等4人,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杨增胜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单独受贿和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公诉人指出,起诉书的指控是根据大量事实证据得出的结论。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被告人薄熙来对起诉书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实作了陈述,对指控予以否认。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检察机关询问证人唐肖林、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亲笔供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分组进行了举证。控辩双方针锋相对,进行了对抗性质证。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没有提出否认指控事实的证据,陈述、辩解中还存在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法庭对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发言申请均给予了许可,保证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充分时间发表意见。薄熙来当庭表示,感谢审判长公平公正,法庭审理是人道的、文明的。

  法庭调查结束后,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在几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不仅对有大量确凿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予以矢口否认,而且连自己庭前亲自书写的材料和亲笔供词也予以推翻;对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仅承认自己有错误、负有责任,但同样不承认犯罪。这足以说明其拒不认罪的态度。

  公诉人强调,犯罪事实是客观的,并不随被告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认定犯罪事实,是以全案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为依据。公诉人向法庭提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拒不认罪,被告人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薄熙来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表示:王立军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党和国家带来了影响上的损失,我在这个过程中严重误判,深感愧疚,但没有滥用职权之心。起诉书对我贪腐的指控是严重失实的,我没有管好家人和下属,我有大过。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观主义,脾气暴躁,我有严重的过失和错误,我深感治家无方,给国家造成了不良影响。我诚恳地接受组织的审查,也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过去16个月,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我的生活是照顾的,谈话文明,多数人有素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压力的。这次审判,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还有微博传送了信息,使我对中国司法的未来增添了信心。

  8月26日13时04分,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案审理结束,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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