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市政、园林绿化、交通、水利施工企业,各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建设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相关企业入区(市)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服务企业、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规范建筑、市政、园林绿化、交通、水利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入区(市)承揽业务管理,已实行入区(市)保证金制度的区(市)应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予以取消。已收缴或冻结的入区(市)保证金应于2012年10月1日前返还给企业或给企业解冻。
对两年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视情全部或部分转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理企业可暂扣至问题解决。
前款所列情形,各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在10月20日前按所属行业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今后,凡注册地非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入青工程建设相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青登记手续时存缴过保证金的,各区(市)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企业入区(市)登记时再行缴纳保证金。企业应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缴保证金,但保证金的动用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本地工程建设相关企业跨区(市)承揽业务时,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入区(市)登记时缴纳保证金。
上述企业中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入区(市)登记时,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再行设立分支机构。
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施工企业,经查实后方可由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问题严重的企业,除由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决、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加强管理外,同时要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企业年度资质考核、入青信用证延期等联动。
三、各工程建设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加强行业自律,诚信守法经营,服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各施工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杜绝建设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各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取消对工程建设企业的入区(市)保证金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区(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通报,实行年度考核的部门要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市监察部门将会同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市)监察部门要定期对本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向市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检查情况,对执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