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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号)

来源:-- 2013-12-03 15:23:33 字号:TT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及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不断涌现,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转方式,调结构”,促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现就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股权投资的重要意义

    发展股权投资,有利于健全完善多层次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有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推动我市资本市场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措施,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发展,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做大做强,带动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鼓励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鼓励设立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等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二)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设立。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注册地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报备。

    (四)已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以上规定的,可按要求申请变更登记。

    三、加大财政税收等各项政策扶持力度

    凡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新设并在备案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投资、其主要投资方向符合青岛市产业政策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并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享受以下扶持政策。按要求完成报备程序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凭报备文件可到政府有关部门优先落实扶持政策。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补贴。对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以上补贴政策,按在青岛的投资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逐年兑现,由市与各区、市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其中,资金到位情况占补贴额的40%;资金投放情况占补贴额的60%。

    (二)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重点投向蓝色经济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向西海岸经济新区、蓝色硅谷、高新区、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区域集聚发展。加快推进青岛市创业发展大厦建设,对入驻我市创业发展大厦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享受办公用房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建立股权投资管理团队激励机制。对符合《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规定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相关政策。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采取“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五)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作为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股权投资类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七)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八)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九)股权投资类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对落户青岛的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类企业,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参股扶持,帮助争取引入省级以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区市政府积极优化股权投资环境,对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市级创投引导基金可视情况予以参股支持。

    四、加强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建立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协调推进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制定股权投资发展规划、鼓励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协调推进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推进中小企业引进股权投资,并制定落实相关鼓励政策措施;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落实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各项政策。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

    (二)建立完善规范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监督管理机制。防范和控制股权投资运作风险,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发展,建立起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高效、健康、良性的监管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监管政策,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指导管理工作;市工商局做好工商登记工作;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内的监管工作,防范金融风险,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各类活动,确保股权投资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组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自律管理,畅通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渠道。凡在我市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四)建立项目推荐制度。筛选有意向引进股权投资的企业,纳入项目储备,优先推荐给在本市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引进股权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建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积极引导培育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和合格的出资人,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业发展环境。

    (六)各区、市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扶持政策,把引进股权投资作为我市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形成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氛围和合力。

    (七)本意见自2012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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