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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不得超60日

来源:京华时报-- 2013-12-03 15:39:08 字号:TT

  京华时报讯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提交;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

  规定指出,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一)特别重大事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三)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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