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座谈会1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出席。
1954年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重申了我国的民族方针政策。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同年10月1日该法正式施行。
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发表讲话。他说,举行座谈会,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周年,就是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回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程,总结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经验,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凝聚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李建国在讲话中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要义,提出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要求。他说,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法律,是充分体现各民族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好法律,是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好法律,是各族人民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法制保证。
李建国表示,要认真学习好、贯彻实施好、宣传普及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监督检查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研究,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奇葆,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艾力更·依明巴海,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令计划,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民委主任王正伟,全国政协副主席马飚、齐续春出席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向巴平措主持座谈会。
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司法部、全国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分别作了发言。部分曾担任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领导职务的老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5个自治区和有关省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少数民族人士代表等120余人出席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