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被告人在法庭上(新华社 发)
昨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昆明火车站“3·01”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并当庭裁定,驳回玉山·买买提的上诉,维持一审对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的死刑判决以及判处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的判决。
当庭宣判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昆明火车站暴恐案,开庭过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以来,原审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纠集他人形成恐怖组织,指挥该组织成员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在广东、河南、甘肃等地进行暴力恐怖犯罪准备,并共同策划在昆明火车站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原审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积极参加恐怖组织活动。
2014年2月27日,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因涉嫌偷越国境在云南省红河州沙甸被捕,拒不供述其组织成员将在昆明火车站实施暴力恐怖犯罪。3月1日晚,该恐怖组织成员帕提古丽·托合提、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艾合买提·阿比提、阿尔米亚·吐尔逊、盲沙尔·沙塔尔在昆明火车站持刀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是重伤。因抗拒抓捕,帕提古丽·托合提被民警开枪击伤并抓获,其余4人被当场击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玉山·买买提和原审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邀约、纠集他人参加恐怖组织,原审被告人吐尔洪·托合尼亚孜提供资金用于恐怖组织活动,3人在恐怖组织中均起组织、领导作用,并共同策划了在昆明火车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3人应对恐怖组织及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并参与实施杀人行为,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4名原审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依法严惩。上诉人玉山·买买提关于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上诉理由,均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属于恐怖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杀人行为的实施者,罪行极其严重,但其作案时系怀孕的妇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据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依法为本案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聘请了翻译,依法保障了各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3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案情回放
视频证据还原真相
在一审庭审中,暴恐案行凶全程监控画面曝光。公诉人当庭结合监控画面还原了事件经过:(3月1日)21时10分,5人经广场东侧报刊亭进入临时候车区。21时12分,5名暴徒在临时候车区砍杀群众,5名暴徒分散在临时候车区内,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忽然持刀砍杀候车的群众。瞬间发生的暴恐袭击,让在场的群众猝不及防。暴徒持刀四处砍杀,临时候车区陷入一片混乱,有多名群众当场不幸遇害。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的供述成为了关键证据之一。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的供述:“我们5人走进火车站,一起持刀,开始砍杀,我用短刀,刀尖朝上,捅了两个女人的肚子,我连捅了十五六个人。警察过来,用灭火器喷我们,我发现阿卜杜热伊木被警察和一些群众打倒在地,我就叫艾合买提、盲沙尔、阿尔米亚去救他,我们举刀跑过去把他扶起来,警察过来包围了我们,并开枪多次警告我们,我们还是举刀往前走,这时警察向我们开枪了。倒地后,我还把手中的短刀向警察扔去,有人从后面打了我的头部,我就晕倒了。醒来后发现自己在医院,我一共砍杀了30多个人。”
对话特警
15秒击毙4匪击伤1匪 他的名字至今不能公开
3月1日晚9点多,昆明火车站,当5名暴徒疯狂砍杀无辜群众的时候,一个4人反恐特警小组接到紧急命令赶往现场,但他们中只有组长一人佩了枪。面对暴行,这名特警15秒单枪击毙了4名暴徒,击伤一人。他是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的一名反恐特警,但直到现在仍然不能公开他的姓名。
记者:到达现场之后你看到了什么?
特警:在永平路和北京路的交叉路口,在车上我看到正前方路上有人在挥刀向周围的人乱砍,当时看到可能有四五把刀。
记者:你看到的是什么样的人?穿着怎样?
特警:就是有穿黑纱的人。
记者:你看到这些凶徒当时正在做什么?
特警:正在挥着手中的刀向周围的群众砍去,有人被按在地上,还用刀砍向被按着的人。这个时候我看清楚是5个人,5个人转过脸来,就是转过身来面向我,挥着刀就向我
砍来、扑过来。然后我又鸣了一枪,叫他们把刀放下,但是这伙暴徒继续向我扑来,挥着刀。当离我最近的一名,应该是一个穿黑纱蒙面的,从身形看来,比较瘦小一点,离我的枪口大概有一米的时候,那个刀可能有六七十厘米长,我开枪将他击倒在地。
记者:第一名暴徒被你击倒后,后面那几个暴徒呢?
特警:4名暴徒看到第一名被击倒后,并没有被吓住,继续挥舞着刀向我扑来,我接下来分别将这4名暴徒击倒在地。整个过程,就是从我开枪到最后这5个人被击倒在地,可能就是15秒钟左右。
记者:如果不果断处置,你觉得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
特警:如果我不把他们击毙,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亡。5名暴徒被击倒以后,第一名被击倒的暴徒又站起来把他手中的刀向我扔来,我头一偏把刀让过了,然后我迅速安排其他在场警力和协警还有群众,控制好这5名人员。
我一辈子都会记住这件事情,当时那个情况没有时间考虑那么多。我认为我还是挽救了好多无辜的生命,对得起昆明市的老百姓,对得起我手中的枪,对得起我头上的国徽。
>>链接
遇暴恐分子可直接开枪
为积极应对反恐维稳面临的严峻形势,2014年3月,公安部决定集中3个月,在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以规范民警使用枪支的行为,提升实战能力。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出台政策加强反恐力度,表明对暴恐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北京:根据北京市公安局5月份反恐防控总体工作部署,执行反恐防控任务的一线特警,随身配发的子弹已经增加一倍,一旦面对正在实施暴力活动的恐怖分子,无需“亮明身份、鸣枪示警”等一系列警告程序,可直接开枪。
厦门:7月4日,福建厦门警方发布严打暴恐通告强调,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危及公民及民警生命安全的行为,经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紧急情形下,对正在实施暴恐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可以直接击毙。
江苏:为强化街面突发事件的处置,江苏各地参照香港的机动警察部队(PTU)模式,配建了一支机动处突力量。持枪巡特警和武警得到明确指令,对严重危害公民生命的行为,警告无效可以开枪;而对正在行凶的暴恐分子,可以直接击毙,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西安:6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制定《西安市公安局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试行)》,其中对民警的开枪情形进行了要求:犯罪行为人在警察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后仍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拒捕、逃跑的,可对其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以及犯罪行为人正在实施危及公民生命安全暴力恐怖犯罪的,可以直接对其开枪射击。(施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