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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获113万余元国家赔偿 未含念斌姐姐误工费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2015-02-18 07:58:28 字号:A- A+

    福建福州市中级法院17日中午发布消息称:2月15日,该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17号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福州中院曾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福州中院对念斌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福州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4年12月25日,无罪释放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该院在媒体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年申冤的费用等共计1500余万元。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福州中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于2015年1月25日,听取了念斌委托代理人及其姐姐念建兰的意见,并于2月1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据福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福州中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经审查,依法作出前述赔偿决定,支持了念斌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等部分请求。由于2014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标准尚未公布,福州中院在赔偿决定书中特别注明,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标准后十五日内,再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差额部分,金额为每日赔偿金的差额乘以2936天。

  该负责人说,由于念斌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16日未按福州中院通知要求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福州中院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解读

  念斌投毒案为何赔偿113万余元

  福州中院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关于“法院决定的赔偿金额与念斌的索赔金额存在较大差距”问题时说,念斌申请国家赔偿系二审改判无罪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包括两个部分: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人身自由被侵

  该负责人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目前,国家统计局尚未发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了让念斌尽快拿到赔偿金,福州中院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确定的每日200.69元为依据,决定先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8.9万元,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公布后15日内再作出决定,补足差额。该负责人说,基于念斌被错误定罪、长期羁押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关系等受到影响的具体情况,福州中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

  关于健康财产受损

  关于念斌提出健康权受到侵害,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请求,福州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确立的“谁侵权、谁赔偿”原则,该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期间,并未实施侵犯其健康权的行为,对该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赔偿请求,福州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的,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姐姐误工费用

  关于念斌提出八年申冤期间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材料费以及自家房屋损毁等赔偿请求,福州中院指出,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对该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关于其姐姐误工费、其儿子心理治疗费的赔偿请求,福州中院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其姐及其儿子并非本案原错误刑事审判行为的受害人,对该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了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该负责人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才产生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问题,福州中院未侵犯念斌的健康权,因此,念斌的此项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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