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科技大市场”
——论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
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三重门”
一是科技成果供需之间无搭界之门: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不对称,一方面成果走不出实验室,部分有商业价值的科技成果“藏在深山人未识”;另一方面,需要科技成果的企业“千呼万唤”盼不来。
二是科技成果与“中试”等开发环节无衔接之门:成果产业化是系统工程,中试阶段是衔接科技成果与产业化的主要环节,研发机构的项目经费不涵盖中试开发等后续费用;而企业也不愿意承担中试等开发风险。
三是产学研之间合作无顺畅之门:产学研各方对成果价值衡量和利益分配难达成一致。或许,“互联网+科技大市场”,可为我国重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供新契机。
以“互联网+”思维方式配置科技资源
通过公开、开放、平台、跨界、创新、共赢的互联网思维方式,重新审视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从“科技革命+制度创新”入手,改革科技成果转化资源的行政配置方式。核心任务是以“互联网+科技大市场”手段,扩展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在市场上获得科技资源的权重。可以总结、完善西安等城市的做法,将政府相关部门科技资金等资源聚集起来,建立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互联网+科技大市场”,采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司运营、社会参与的方式,使之具备“四位一体”功能。
“四位一体”功能分别为:交易功能,通过线上线下、网内网外有机融合,汇集技术、成果、资金等供需信息,以市场交易促进技术转移;共享功能,通过仪器设备、科技文献、专家人才等资源共享,实现科技资源的开放整合与高效利用;服务功能,通过人才创业、政策落实、知识产权、科技中介、联合创新等专业化和集成化服务,构建流动、高效、协作的创新体系,推动创新创业,实现科技与产业有效对接;交流功能,通过举办科技大集市和专业论坛,开展成果转化推介、咨询、培训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搭建科技成果转化的开放式合作平台
互联网联系广泛、共享共赢的开放空间,可以聚集创新资源,整合创新渠道,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不断涌现,为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新途径。目前,科技先锋企业运用“互联网+大市场”整合全球研发资源,如苹果、华为、小米等公司,在网络应用商店上通过有偿招标、共享受益等方式,引导全球手机软件开发爱好者共同进行应用软件的开发,从而增强产品吸引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欧美政府支持的科技合作项目,经常通过网络发布在全球范围发标,接受科学家、投资家的投标。而我国各地举办的类似项目,比如“西安科技大市场”等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这些企业和政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非常鲜活。我国可将这些经验推广运用,以“互联网+科技大市场”手段促进产学研政合作,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全球招标,研究单位和科技人员(创客)通过网络平台联络,自由组合成为课题实体并申请项目,项目立项评审可以置于网络平台,透明公平地进行。项目申报实体在公开公平操作规程约束下,实现在市场环境下科技立项的优胜劣汰。项目研究阶段,可以通过网络继续集聚不同行业、不同学科创新资源,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联盟,或组成专利池合作共同体,对核心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力。
构建科技成果评价和转化的市场参照系
实践证明,建立公正准确的市场化评价体系,可以形成科技资源投向促进生产力发展领域的指挥棒,是催生科技成果加快转化的正能量。
实施“互联网+科技大市场”手段,借用目前网络交易平台的形式,可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交易额、产业化效果在网络上公布,使科技研发项目接受社会的评判。如借鉴“淘宝”等交易网站对交易双方的购买数量、信用程度、产品体验,设定标准、分级、公示的办法,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双方或多方的评级打分功能,实行科技项目转化参与人的相互评判。特别是可用大数据,对科技成果交易过程、购买科技商品市场意愿等标准化和非标化的海量信息分析,对分类成果、分类企业的价值创造、商业转化实施量化分析,得出趋势性的判断,为社会创新资金进入科技成果转化领域,政府科技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如政府可通过科技大市场网络招标、购买公共服务、PPP(政府与企业资本合作)等手段,将财政科技资金投向经过市场价值认定的科技成果,投向市场选择的转化企业。同时,为防止市场失灵问题,可设立市场科技资源配置的修正机制,如,转化资金的对中标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活动验收合格后,再采取贷款贴息、R&D费用补助,股权受让等支持,减少市场错配资源的损失。总之,要让科技资源遵从看不见的手的指引,通过竞争实现资源配置优化,降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交易成本。
引导社会资源投入成果转化的新体系
资金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血液,互联网金融有汇集社会闲散资金的超能量,政府要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并加强监管,通过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等形式,支持科技企业IPO一级市场、技术产权交易等风险可控的技术商业化活动,为科技成果中试开发和产业化提供新鲜血液,如以互联网金融“众筹”方式增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供给,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通过互联网金融的银行、保险、租赁等机构,对科技产品交易等成果转化行为提供贷款、保险、再保险,而由互联网金融机构参与科技成果的立项评审、转化开发、成果转让等具体操作,是对科技成果的一道市场检验和把关行为,有利于社会资金向科研优势主体流动,降低国家单方面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
总之,通过“互联网+科技大市场”可助力打通“中试”环节,解决科研单位商业开发能力弱,成果应用企业惧怕独立开发风险所导致的成果转化的中阻梗问题,将政府财政、社会金融、企业等力量聚集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补足中间环节,带动我国逐步发展起一批专门实施科技成果开发的企业(如中试车间、实验基地、众创空间等实体),形成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以“互联网+科技大市场”手段打破行政部门配置科技资源,以市场化配置科技资源,还企业按市场导向规律办事的本来面目,形成一批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内投入大、创新力强的公司。
(胡昱 作者系中共青岛市委党校教授)
上一篇:“互联网+”:穿越时空的新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