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庞红卫、孙琪非法经营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宣判,裁定驳回庞红卫、孙琪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庞红卫、孙琪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一审宣判,认定庞红卫、孙琪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庞红卫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孙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七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五十九元四角。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庞红卫和孙琪,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一审判决认定庞红卫、孙琪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庞红卫、孙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疫苗等药品,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上诉人亲属、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