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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⑯|如何依法订立合同,必看!

2020-11-19 08:08 来源:青岛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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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

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今天,委员们带你了解合同那些事儿。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合同编的结构

1、通则按照交易的顺序,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

2、典型合同,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4种新的典型合同;完善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等。

3、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合同的“生命周期”

合同是交易的合法形式,因交易而形成的民事关系属于交易关系。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财产性以及产生的自愿性等特征。
合同法具有自治法的特征:
一是赋予合同当事人最大的选择自由,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合同法都认可其效力。
二是合同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方式排除任意性规范的适用。
三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某一事项作出与认定时,合同法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十九种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法律上之所以规定典型合同,是以任意性规定来补充当事人约定中的不完善之处。当事人对合同要素(买卖标的物和价款)必有约定,否则合同不成立;但对其他事项(如履行时间、履行地点、质量要求、风险负担等)常常会疏于注意,法律为了使合同内容更加完善,从各种复杂的交易关系中,提炼出一些合同名称并规定其一般的、合理的内容,作为解释合同的基准。
典型合同规范中可设有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的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严重失衡时,可以强行性规范矫正,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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