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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率先启用不动产登记证 幸运市民领新证(图)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作者:于泓 | 责任编辑:郑言 2015-03-03 05:20:22

青岛率先启用不动产登记证 幸运市民领新证(图)

    相关报道:首发:山东首本不动产登记证在青岛颁发

    青岛新闻网3月3日讯 青岛市市本级(市南、市北、李沧区)作为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全国15个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设联系点之一,从3月1日起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率先启用新的登记簿并颁发新版证书。在2月27日、2月28日更新升级系统,3月1日开始已对系统进行了调整测试,2日下午1:30分开始,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统一不动产权利证书。市北区的李先生2日下午顺利地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很幸运地成为青岛市市北区第一个拿到新版证件的市民。(记者 于泓)

    同城报道:

    早报讯 昨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青岛给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徐建军颁发了山东省首本《不动产权证书》。“国家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后心里很踏实,因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对老百姓确权、维权是一件大好事。”徐建军说,“办理不动产权统一登记非常顺畅,整个流程设计得很科学。”

    昨天上午,设备测试运行,不到半个小时一共发放了6本《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有哪些区别?该证的发放启用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哪些影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相关负责人给予详细解读。

首批发放了6本证书

昨天,市民徐建军成为我省首本《不动产权证书》的领取人,这令他非常激动。徐建军告诉记者,自己在市南区购置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山东省001号不动产权证书让他感受到私人的不动产享受到法律保护。

昨天上午,我市一共有6名市民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记者了解到,红色的不动产权证书详细记录了权利人土地使用权面积、专有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权利状况。证书首页上方还印有二维码标识,该标识是为了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便于下一次受理时能够快速查询。

新旧“房本”对比来看,不动产权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而房产证的外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并无其它内容,房产证的内页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挂牌

昨天上午,记者在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门看到,交易中心的名字已经更名为“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而大厅内的各个指示牌和窗口也完成了更换。在不动产交易中心放置了便民服务台,上面有办理证件的服务指南,方便市民查阅。

据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市建立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委办、法制办、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地税局8个部门参加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确定将房屋、林地、土地、海域海岛等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至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土地、房屋、林权、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籍处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更名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授权不动产登记中心履行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职责。

不动产登记这样来办

市民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记者了解到,《条例》规定,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并且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申请资料主要包括6项内容:

1、需要填写登记申请书;

2、携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内全面颁发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3月1日施行,我市市本级(市南、市北、李沧三区)作为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全国15个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设联系点之一,率先启用新的登记簿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我市市本级以外的其它区市暂不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在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前,继续按照原有职责发放各类旧版的权属证书。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后,才能停止发放旧版证书,保证登记工作平稳运行、保持登记业务持续不断,做到不影响日常登记、不增加群众负担,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

今年,我市将实现市本级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重点督促指导其他区市尽快完成机构、职责整合,力争在全市全面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后年实现信息互通

2016年,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登记配套法规、规章、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完善不动产登记。

2017年,根据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建设我市信息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增进登记信息的部门互通,上下互联。同时,建设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老证信息将进入新系统

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对我市房地产市场成交量有何影响?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与房地产市场成交量没有直接关联。从长远看,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有利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健康稳定。

问:不动产登记对老百姓生活的影响?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便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交易安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企业和群众等权利人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最大程度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同时节约了行政成本,减轻了群众负担。对原先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变不换”,也就是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证书,不强制更换。

问: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关系?

答:关于这个问题,《物权法》早就有了明确的规定,制度设计也比较系统。按照《物权法》、《条例》的规定,在制度设计时,总的要求是遵循有限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查询。在信息公开查询过程中,区分不同性质的登记信息,对不同主体相应地提供及时的分类查询服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的登记信息查询权利。为此,《条例》一方面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为国家宏观调控、制定科学决策提供准确数据支撑。另一方面,《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查询设置了严密的规则。只有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才能够查询信息,也就是只能因为正当、合法的目的才能进行查询;相关部门如司法部门、司法机关需要查询权利人的财产时是可以查询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登记资料,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泄露查询的资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老证的信息是否直接进入新的不动产登记系统?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各类登记资料、信息将移交到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把这些信息进一步梳理、整合到一起,最终形成完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逐渐建立起完善的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部门互通,上下互联。(记者 王磊江 王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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