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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总体规划:打造和谐宜居美丽家园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 责任编辑:郑言 2016-02-26 05:50:54

青岛城市总体规划:打造和谐宜居美丽家园

    明确生态管制要素 构建城市安全格局

    依托青岛市生态本底,以保护好城市基本生态网络为目标,明确城市生态管制要素,构建城市安全格局。

    风景名胜区

    保护崂山风景名胜区、青岛海滨风景名胜区、琅琊台风景名胜区和天柱山风景名胜区4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及薛家岛风景名胜区和大泽山风景名胜区2处省级风景名胜区。以整体保护发展为指导思想,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范围不受侵蚀;划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核心区内不得进行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自然保护区

    保护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艾山地质遗址省级自然保护区。严格保障各类自然保护区空间地理界限不受侵蚀,确保实现生态保护和资源保护目标。各自然保护区与居民稠密区、重大基础设施之间建立隔离防护带,其内部管制以生态保护为主,生态修复为辅,严格控制旅游、休闲、观光等设施的建设,严格防止各类污染。

    海洋生态保护区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严格按照重点保护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适度利用区的划分,对青岛西海岸国家级海洋公园进行保护与利用。严格保护胶州湾、灵山湾、鳌山湾海域及海岛资源。

    森林公园

    保护崂山、小珠山、灵山湾国家森林公园和大泽山、大青山省级森林公园。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行为。在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适度开展旅游服务活动。

    河湖湿地

    加强大沽河等主要河流的保护,完善河流两侧绿化建设,防治水土流失,严禁非法占用滩涂湿地。在各级城镇规划中,落实城镇河段的具体保护范围和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占用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对已违法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应采取各种补救措施,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

    滨海防护林

    以滨海公园、游园和山林为主体建设滨海防护林体系,恢复和营造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生态通廊。严格保护滨海公路沿线区域的滨海防护林,重点建设环胶州湾及滨海公路一线滨海防护林。

    基本农田

    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市域范围内不少于47.9万公顷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划定的基本农田,选择城市发展用地要尽可能的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

    将水库水源地汇水区及重要河流水源保护区的周围划为青岛市级保护区,作为青岛市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严格保护。水源保护区内严格限制各种建设活动,现有的生产企业和住宅要尽快迁出,农田退耕还林、退耕还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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