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4月27日讯(记者 朱颖)今天下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办法主要从“取消部分限制条件和完善部分提取要件”两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对于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无需再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房屋坐落地的证明原件;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商贷提取业务的,不受提取次数限制。
取消部分限制条件
新的办法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房屋坐落地与职工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一致”的限制条件。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无需再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房屋坐落地的证明原件;取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的提取时间限制;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商贷提取业务的,不受提取次数限制。
完善简化部分提取要件
新办法规定,针对部分契税完税凭证无法显示购房价款的问题,对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要件由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修改为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对于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要件由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修改为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完善共同借款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要件,增加了“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的条款。
简化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要件,对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再提供借款合同。
完善户籍不在本市或迁出本市,离职后离开本市的提取要件。针对部分户籍不在本市或迁出本市的职工社保转移后无法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问题,将原有提取要件中需提供“基本养老险参保缴费凭证”修改为提供“基本养老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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