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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馨园人才公寓项目配租 每月每平方米8元

2017-09-04 07:31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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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岸馨园人才公寓项目配租公告

根据《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青政发〔2015〕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拟对海岸馨园人才公寓项目进行配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一)房源位置

海岸馨园人才公寓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海岸路6号(四方火车站对面),共有精装修房源100套,房屋属性为租赁型,房屋产权为青岛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二)户型面积

该项目位于海岸馨园1号楼2单元3层至27层,每层4户,其中99套为套二户型(单套建筑面积91.19至95.56平方米),1套为套一户型,建筑面积70.78平方米。

(三)租赁价格

每月每平方米8元,享受标准按照“青政发〔2015〕27号”文件规定执行,超出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6元(市场租金价格)收取。

(四)租赁时间

海岸馨园人才公寓租期3年,合同期满后配租对象应限期腾退住房。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二、配租资格

(一)配租范围

1.单位范围。重点面向办公地址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配租。

2.人才范围。上述单位2008年12月18日后(含12月18日)引进,并符合《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规定的人才。其中,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范围为博士及以上且本单位不能解决住房的高端人才。

(二)配租条件

申请海岸馨园人才公寓的人才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编在岗,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员除外;

2.户籍在青岛市或持有居住地址为青岛市的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青岛市内无住房;

4.申请人在青缴纳社会保险(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员除外);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在青岛市享受过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和免收租金人才公寓政策;

6.申请人研究生住房补贴政策尚未享受完毕的,可选择租赁该人才公寓,以住房补贴剩余期限作为其可享受人才公寓租住期限。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能申请租赁一套人才公寓住房。

三、配租流程

按照申请登记、申请审核、资格审核、评分排序、配前公示、公开选房和签约备案等程序进行。

(一)申请登记

1.申请登记时间

自2017年9月6日9时起至2017年9月18日17时止。

2.申请登记受理主体

符合本次配租范围及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选择人才层次高的一方申请)。

3.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人才公寓申请表;

②已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

③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④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高层次项目合作人员需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⑥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员除外;中央、省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提供在青缴纳部分社会保险的证明);

⑦青岛市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4.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可于9月6日至9月12日期间前往实地看房,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协调看房有关事项。看房联系人:杨先生(电话:88707807)

(二)申请审核

用人单位可采取审核申请材料、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持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申请材料、《青岛市人才公寓申请汇总表》(含电子版)及公示情况(含照片、电脑截图等资料)于2017年9月27日17时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资格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汇总,于10月9日前将相关人员名单提供至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其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并于10月12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资格复审小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参与评分排序,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排序资格。

(四)评分排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才公寓配租评分排序标准》,按照人才层次优先的原则,于11月13日前完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按房源数量120%(含20%备选人员)确定拟入围人选。

(五)配前公示

1.公示。将申请人排序结果和拟入围人选(含备选人员)名单于2017年11月14日至11月20日在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和中国青岛人才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2.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登记备案,并于2017年11月24日在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青岛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网站和中国青岛人才网进行公告,公告包括入围名单(含备选人员)、选房顺序(综合评分排序结果即为选房顺序)、选房时间、选房地点。入围申请人于公告规定日期持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人才公寓项目租赁资格通知书》。

(六)公开选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提供入围名单(含备选人员)及选房顺序,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持身份证和《人才公寓项目租赁资格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所有入围申请人挑选后仍有房源的,由备选人员按顺序选房。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视为自动放弃。

(七)签约备案

选房结束后,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与青岛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定三方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四、退出管理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房屋产权单位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人事关系调离青岛或不在青岛工作和生活的;

2.在限定的区域购房的;

3.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

6.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

7.转借、转租人才公寓的;

8.违反租赁合同相关约定的。

五、相关责任

1.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及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2.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督电话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5911303

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88916695

六、有关要求及资料下载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人才公寓配租工作,委派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请务于2017年9月27日17时前,完成资格初审及公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引进处(崂山区同安路891号405室),同时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qdrcgongyu@163.com)。

(二)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下载网址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

中国青岛人才网()

咨询电话:88916692、88913379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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