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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警公布今年第7批终生禁驾名单 10人上榜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任俊峰 | 责任编辑: 2017-12-29 17:39:25

今年青岛终生禁驾名单再添10人  

青岛新闻网12月29日讯(记者 任俊峰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今天,记者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获悉,青岛终生禁驾的名单上再添10人,这是今年青岛公安交警部门公布的第7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这10名驾驶员中驾龄最长的达20年,最短的3年,其中有8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另有2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

两种情形判终生禁驾

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驾驶人被处以终生禁驾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员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

肇事逃逸找人顶包

2016年7月13日4时许,王某某驾驶鲁B3A29G号小型轿车沿三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与顺行在前的李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27日死亡。肇事后,王某某弃车逃逸,并让张某某到现场顶替,迫于压力,王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投案。

经调查,王某某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观察不够、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肇事后弃车逃逸让张某某顶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七十条(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王某某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观察不够、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肇事后弃车逃逸让张某某顶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平度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王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

2016年8月15日17时30分许,姜某某醉酒后驾驶鲁B2QR72号小型面包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肇事处失控侧翻,将停在公路南侧的三轮摩托车及驾驶员刘某某、行人刘某碰撞,致两车损坏,刘某某当场死亡,姜某某、刘某伤,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姜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姜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平度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缓刑6个月。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姜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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