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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警公布2018年首批终生禁驾名单 8人上榜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任俊峰 | 责任编辑: 2018-01-26 15:53:01

2018年青岛首批终生禁驾名单

青岛新闻网1月26日讯(记者 任俊峰 通讯员 栾心龙)1月26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今年首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8人上榜。这8名驾驶员中驾龄最长的达26年,最短的仅有2年,除1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外,剩余7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

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驾驶人被处以终生禁驾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员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

       案例:

酒后驾车撞倒两个孩子逃逸

2016年7月3日15时45分许,孙某某(男,40岁,持B2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鲁BR851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通济街道办事处孙家庄村南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该村249号处驶入路西侧,将在路西侧的宋某某(男,11岁)和姜某某(男,7岁)撞倒,造成宋某某和姜某某受伤,后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4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弃车现场逃逸。逃逸后的孙某某因迫于强大的压力于第二天的上午10时许到即墨交警大队肇事处理科投案自首。

       孙某某酒后驾车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青岛市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肇事逃逸致死 朋友劝其自首

       2016年5月24日19时20分许,蔡某某驾驶冀B8066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昆仑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适遇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前方顺行,两车相撞并碾轧,致车辆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蔡某某弃车逃逸,后蔡某某在其朋友陪同下于当晚投案自首。

       经调查,蔡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行驶、未确保安全且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蔡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肇事后逃逸,系一方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九十二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黄岛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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