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青岛新闻网3月29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时满鑫 王俊阳)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法院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加强产权保护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已在山东省全面展开,青岛作为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的“三核引领”城市之一,将在这一重大工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是涉及经济社会各领域、多方面的重大系统性工程。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激励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支撑。在这一重大历史进程中,政府承担着引领示范和服务保障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价值引领作用,营造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护合法产权。2017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新旧动能转换和产权保护一审行政案件843件,多集中在资源、城建和市场监管等领域。这些案件呈现两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二是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招投标监管、行政协议等案件,这与政府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各类市场主体更加活跃有很大关联性。
青岛中院对青岛全市法院近三年来审结的涉企业产权保护和新旧动能转换的行政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选取十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十件典型案例涉及违建治理、土地管理、矿产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招投标监管、工商登记注册七个行政管理领域,其中,既有政府依法保护企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有形资产的案例,也有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工商登记注册等其他无形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案例;既包括行政主体服务新动能培育壮大的案例,也包括行政机关依法促进传统动能转型升级的案例,还包括行政协议、规范招投标监管职责等新类型案例。其中有一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案例,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强化守信践诺,增强依法保护产权的能力;引导人民群众树立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创新创业信心,推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青岛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的各项措施,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实施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相关链接:青岛中院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加强产权保护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1、临沂某传媒有限公司诉青岛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因执法措施不当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采取补救措施。人民法院裁判时,应以保护企业产权为价值导向,在两种承担责任方式中作出选择。
基本案情
青岛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采用社会投资方式对该街道全境实施公交站亭建设,临沂某传媒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在受邀投资范围之列,并取得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证》,实际投资建设了部分公交站亭。因认为所建设公交站亭属建设工程但未另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青岛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义对其中37处公交站亭予以强制拆除,并统一存放于某处。临沂某传媒公司为此申请行政复议,青岛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某区行政执法局拆除涉案公交站亭的行政行为违法。另,临沂某传媒公司曾与某区行政执法局签订《公交站亭提升改造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及补充合同,且曾以协调会形式将涉案路段的公交站亭交由该公司建设。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区行政执法局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义对涉案公交站亭实施的拆除行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故某区行政执法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鉴于临沂某传媒公司曾与该区行政执法局签订合同,属行政协议且该局亦认可曾以协调会形式将涉案路段的公交站亭交由该公司建设,故本案应充分考虑实际效果,由某区行政执法局另行采取补救措施更为妥当。遂判决某区行政执法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临沂某传媒公司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促进政府审慎执法、守信践诺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是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依法保护产权,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特别是对于民间资本参与政府社会治理的行为,应积极倡导,依法保护其投资和运营权。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纠正传统错误意识,审慎定义民营企业行为性质,模范履行协议,杜绝采取不当措施损害企业投资利益的行为,从而增强社会财产财富安全感,助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对于因措施不当确已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
临沂某传媒公司因获政府邀请和允诺而投资建设公交站亭,其建设行为有行政协议和行政许可作为合法性基础,应依法受到保护。某区行政执法局未能遵守协议约定,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意识有所欠缺,选择性地对民营企业所建公交站亭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其行为被确认违法。考虑到该公司的实际投入情况和后续运营需求,人民法院尊重其希望继续与当地政府合作的意愿,没有简单作出赔偿款项的判决,而是责令某区行政执法局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其允诺。这一案件的裁判,既体现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审判准则,又有助于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建设。
2、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非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必备材料,登记申请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材料,土地登记部门即应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十三条约定:……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以青岛市规划局某区分局《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复函意见书》为准。某集团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缴纳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7085054.35元,并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市国土局以某集团公司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拒绝为其颁发土地权属证书。某集团公司以该国土局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市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就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申请土地登记而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需要当事人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即可,法律法规未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必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判决市国土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某集团公司的申请事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依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切实保护企业财产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加大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力度,不仅是促进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更有利于盘活土地资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土地资源的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土地登记管理职责,按照法定要求审查登记申请材料是否完备,不能增设许可条件,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负担,从而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顺利获取土地登记证书,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出让土地之前应当确定规划条件,否则不得出让。某集团公司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函意见书》,双方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三条中对规划条件进行了约定。有鉴于此,某集团公司办理土地登记时只需要提供出让合同及缴款凭证即可,无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换言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是办理土地登记的必备材料。本案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履责行为,保障企业依法取得财产权具有示范意义。
3、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某区分局土地挂牌出让案
裁判要旨
国土资源部门挂牌出让的土地应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应为已清除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净地,否则其挂牌出让行为即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项目协议书》,约定该街道办事处向该公司提供涉案土地用于新型抗生素替代产品相关项目。2015年2月,某生物科技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竞得涉案地块,并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约定该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报批手续,并签订出让合同,若逾期不签订,市国土局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某区分局受市国土局委托与该公司签订《土地交付确认书》,第二条第五项约定:符合土地交付条件,地块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均已消除干净,现为“净地”。某生物科技公司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某区国土分局遂取消其竞得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该公司主张其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原因是涉案土地上空有六根高压线,导致其无法办理规划手续开工建设,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挂牌行为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要求,而本案经人民法院现场勘验发现,涉案土地上空有六根高压线通过,导致无法在所竞得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故涉案土地不具备供应土地应当符合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予以挂牌出让违反上述规定,遂判决确认市国土局挂牌行为无效。
典型意义:依法规范供地行为,加快新动能发展壮大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实施创新驱动,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着力点。政府要充分发挥在新动能培育中的作用,优化服务理念,规范管理行为,特别是土地等重要生产要素的供给等行为,为新兴产业的落户和快速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案中,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引进了抗生素替代产品研发这一创新型项目,是落实新旧动能转换的一项举措,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提供符合动工开发所必需基本条件的土地,推进项目切实落地生根。根据双方在《土地交付确认书》中的约定,交地标准为“净地交付”,但国土资源部门实际交付的土地并非净地,其上方存在阻却开工建设的高压线,因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应由企业来承担。国土资源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切实执行挂牌出让土地的条件,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新动能提供实际可利用的土地。
4、青岛某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收回案
裁判要旨
在处理闲置土地时,国土资源部门应首先查清造成闲置的原因,根据不同原因采用不同处理方式,不能不做区分一律无偿收回。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青岛某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一期项目)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5年6月,该国土局向某海洋生物公司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并于同年11月21日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涉案土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同时告知了申请听证的权利。2015年12月3日,该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该国土局无偿收回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12月28日,该国土局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涉案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1、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在三十日内调查核实。某市国土局在没有证据证明已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作出闲置土地认定行为,并进而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属认定事实不清。而且,某海洋生物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是招商引资部门承诺的前提条件未能实现,并非“企业自身原因”。2、某市国土局在收回决定中适用法律模糊,庭审中所补充解释的条款不适用于本案情况,构成适用法律不明确。综上,判决撤销被诉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典型意义:引导政府职能部门树立公共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尊重土地财产权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都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内在要求。保障权利人依法使用土地,正确处理闲置土地,实现有限的土地资源物尽其用,都是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不同则处理方式不同。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经协商可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和置换土地等处理方式;因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根据闲置时间长度不同,可分别采用征缴闲置费和无偿收回两种处理方式。本案国土资源部门在未尽到调查核实义务的情况下就认定系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从而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显然不当。处理闲置土地是土地资源日常管理中时常遇到的问题,本案对于国土资源部门正确处理闲置土地、在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与保护土地财产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具有指导作用。
5、青岛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某区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
裁判要旨
容积率是规划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其设定应符合规划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不能以土地上现有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比值作为容积率的计算方式,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作出错误约定。
基本案情
2006年,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某花边总厂所有的三个文件项下的土地和建筑物归某银行青岛分行所有,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某区分局协助办理了过户。三份文件共审批土地面积13073.3平方米,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2008年4月,评估公司作出《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涉案宗地上现有建筑物共2312.4平方米,则容积率为0.1769。2011年,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为出让方与上述分行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约定容积率不高于0.18。2013年,上述分行与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涉案宗地转让给了该公司。2013年9月,该公司取得房地产权证,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涉案建筑容积率登记错误,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国土局对出让合同中“建筑容积率为0.18”更正为“建筑容积率为0.344”,并对房地产权证项下建筑容积率按0.344进行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容积率是规划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其设定应符合规划要求。市国土局未能注意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容积率设定要求与评估公司因评估目的不同计算得出容积率的差别,在未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引用评估报告中关于土地建设现状的评估结果,导致出让合同中“建筑容积率不高于0.18”的条款给受让方造成无法开发使用土地的后果,该容积率约定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三条中“建筑容积率不高于0.18”的条款无效,责令市国土局于判决生效后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协议是现代政府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其广泛存在于土地出让、房屋征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等诸多领域,具有覆盖面广、涉及主体多元等特点。能否依法缔约和依法履约既考验着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产权保护法治化进程。
本案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类典型的行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在约定其中的容积率条款时应遵照有关其计算方法的规定。根据青岛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国土资源部门将地上总建筑面积理解为现有建筑面积,不当地缩小了容积率,在客观上也引发了企业无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后果,该款约定属无效约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既依法公正审理,确认了条款无效,又充分尊重行政权,没有直接判决变更容积率,体现出监督支持政府依法保护产权的行政审判特色价值取向。
6、青岛某矿业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采矿权行政登记职责案
裁判要旨
在采矿权行政登记中,并非提交了申请书即可启动登记审查程序,申请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国土资源部门方能受理并进行审查。
基本案情
青岛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申办某岩矿采矿权及后续工作的请示》,称已具备开采条件,请求尽快批准采矿权。市政府将其请示批转至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该局据此向市政府提交了书面报告和建议,并专门向该公司出具意见,告知其已经批准的某岩矿区划定范围和预留期限,并督促其尽快完善有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采矿权登记,同时提供了《采矿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但该公司一直未能完结全部前置程序,未能向市国土局提交完备的登记申请材料,该局对其通过转办方式提交的申请未作出批准行为。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市国土局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具备必要的前置条件,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完备的申办材料。本案中,某矿业公司认可其某岩矿区采矿权许可登记的前置要件尚未全部完成,其仅向市政府提交一份有关采矿权登记的请示,无相应前置要件的申办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应不属于法定的采矿权登记申请,不属于市国土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应予答复的事项,遂判决驳回某矿业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严格把握受理条件,加快传统动能转型升级
采矿业是一种传统产业,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了巨大的动力。但矿产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长期的粗放式开采带来了资源减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采矿业已经成为需要改造提升的传统动能。矿产管理部门应通过严把许可关等途径,引导采矿业转变发展方式,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转型升级。
国土资源部门是法定的矿产管理部门,在履行采矿权登记审批职责过程中,应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材料完备的情况下才能受理并作出登记与否的决定。本案国土资源部门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本着主动作为的原则对企业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和释明,通过日常的行政管理推动着传统动能的整合与良性发展。
7、青岛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查处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其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9日,青岛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王某某、姚某某伪造营业执照等证件冒用该公司名义贷款,请求进行查处。同年3月19日,市场监管局调查某银行,查明王某某确以该机械施工公司名义办理了贷款。同年3月21日,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被举报人以其名义对外经营的证据,且被举报人与银行是借贷关系,故该举报事项不属于被告管辖范围,决定不予立案。同年6月30日,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对某机械施工公司作出回复:自2007年9月4日至核查日,某银行档案材料中该公司营业执照等信贷材料中的企业法人信息与市场监管局登记情况不符……。同年7月15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青岛市分中心告知某机械施工公司:姚某某、王某某为办理贷款卡年审业务出具的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虚假材料……该贷款卡年审无效,停止使用。同时,将相关资料向当地公安部门移交。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市场监管局自行撤销了涉案《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已立案。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查处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否是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查处伪造营业执照行为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故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立案,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其不予立案不当。但鉴于该市场监管局在诉讼中自行撤销了不予立案通知,而原告不予撤诉,故判决确认该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
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在市场运行实践中,各种侵害产权的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屡见不鲜,破坏着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济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应依法严格履责,制止、打击和惩处相关侵权和违法行为,并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经营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违法,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本案中,王某某等人通过伪造营业执照等手段,以某机械施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高额贷款据为己用,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财产权,某市市场监管局应予立案查处。同时,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的参与配合也是本案的一大亮点,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相互协作,形成联动保护产权的整体格局。
8、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诉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全面分析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作出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认定,并得出构成侵权的结论,分析得当,事实清楚,执法标准正确。
基本案情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作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书》,认定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200620088069.5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构成侵权,并作出相应处罚。某燃气设备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全面分析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得出了侵权的结论,该结论认定正确,该局的取证行为未超出行政执法权限,遂判决驳回某燃气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塑造良好营商环境
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查处和惩治力度,塑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
本案是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处理的典型案件。认定专利侵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技术比对到位、取证程序合法规范,量罚幅度符合法律规定,充分发挥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职能作用。
9、广东某设备有限公司诉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山东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行政处理案
裁判要旨
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之规定,针对投诉事项展开调查,依法尽到调查义务所得出的结论,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招标人青岛市某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为其多联分体空调机项目招标,委托山东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项目经开标、评标,确定广东某设备有限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某轨道公司收到其他投标人提交的质疑材料,经调查,取消了该设备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某设备公司遂向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认为某工程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关存在泄标行为,要求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经过调查未发现某工程公司存在泄标行为,遂作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了某设备公司的投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针对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某设备公司是因认为某工程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有泄标行为而投诉,故其认为应对整个招投标过程和各方主体进行调查的主张不能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通过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向招标人进行核实及查看开标评标现场视频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已尽到了调查义务。2、从质疑函内容来看,一部分是对网上公示的评分汇总表直接提出的质疑,另一部分在表述上是比照招标文件提出了可能存在问题之处希望招标人加以复核,根据上述内容不能得出某工程公司泄露标书导致异议人逐项指出问题的结论。遂判决驳回某设备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明确监管标准,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
招投标行为是一种竞争性的市场交易方式,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壁垒,实现节资增效,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依法适当履行监管职责,营造公平有序、平等保护、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之规定,针对投诉事项展开调查,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调查范围,给无关主体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充分尊重各类主体自主经营和自由交易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对投诉事项尽到充分调查义务,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调查程度,既切实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又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人责任,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交易秩序,实现平等保护各方的监管目的。
10、王某某诉青岛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提供虚假材料所获取的公司登记原则上应予撤销,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不是其本人签字、盖章等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应保留相关公司登记行为的效力。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案外人宋某某、高某约定成立“青岛斯瑞爱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未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委托代理公司向青岛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且于2013年10月23日获得核准。公司设立后,王某某在公司办公楼电费、卫生费及2014年8月法国单辅料采购费、2014年9月10日物流运费等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因公司股东出资及股权问题产生争议,王某某就公司的设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决定受理并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因公司所交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工商登记部门直接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于法有据。尽管相关申请材料并非王某某本人所签,但其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在公司设立后实际参与了经营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二款“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不是其本人签字、盖章等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遂判决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推进小微企业工商注册便利化,切实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步伐的题中之义。特别是对集中于新兴经济领域的小微企业,应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通过有效的简政放权推进其工商注册便利化,释放发展新动能。
在小微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工商注册登记部门应本着高效便捷、限时办结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周期。当出现申请材料并非股东签字的情况时,着重调查该股东此前是否已明知却未提出异议,并从事过公司管理和经营活动,不因材料有瑕疵而轻易否定公司登记效力,推进诚信建设,营造包容支持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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