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没有来过青岛,为何在犯罪记录中却显示自己曾在青犯罪?来自长沙市长沙县的市民杨方莫名背上犯罪前科。最终经市南检察院调查,案件真相也渐渐浮出水面……通过检方与市南法院的重新审理最终解决案件。
另一个“我”来青犯案
来自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的杨方(化名)从未来过青岛,可他没想到的是,这个对他而言非常陌生的城市却与他有着特殊的联系。2013年7月,市南区检察院收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杨方刑事申诉书,杨方称自己从未到过青岛,也没有在青岛犯过罪被判刑,但是当他要外出务工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的时候,却发现自己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有犯罪前科。杨方认为该判决中的被告人“杨方”系别人盗用他的个人基本情况,为此提出申诉,并提供了部分证明材料。
受理该案后,市南检察院第一时间与长沙县检察院取得了联系,并到公安市南分局、市南区法院审阅了原审卷宗,到青岛市第一监狱调阅了原审判决认定的“杨方”服刑的有关材料。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方、狄某、钟某自2010年4月21日至4月28日期间,用弹弓打碎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物品,价值12883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方、狄某、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并且“杨方”已于2012年10月30日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
长沙调查波折重重
得到这些线索后,市南区检察院对此案立案复查,并派办案人员奔赴长沙。在当地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办案人员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申诉人杨方,杨方说在他所住的村子里除了他叫杨方之外,没有其他人叫这个名字。他除了到青海打工外,没有出过省,也不知道有人冒用了自己的姓名。办案人员调查了解到,2010年4月到2012年10月期间,杨方一直呆在家里,偶尔去衡阳走亲戚。杨方的父亲曾在杨方结婚前收到过一次法律文书,但由于他和家人认为自己一直在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被任何部门追究过刑事处罚,所以没有去核实该法律文书的内容,目前这份法律文书也不知扔哪儿了。不过,杨方讲他2007年在青海打工时丢失过一代身份证,后来补办了二代身份证。
亲戚冒名顶替了“我”
眼看案件陷入僵局,办案人员决定从辨认照片入手,将法院提供的判决卷宗中的“杨方”照片拿给杨方辨认,杨方看后说这个“杨方”不是他自己,而是他二姑家的大儿子吴蓝(化名)。自从2009年他二姑去世后,就再没有见过吴蓝,结婚办酒席的时候吴蓝和他的家人也没有来。
结束了对杨方的调查后,办案人员又调查了杨方的爱人及杨方所在村委的有关人员,均证实了杨方的说法,即杨方2010年之后一直在家,未曾违法犯罪。
照片中的“杨方”真的是吴蓝吗?吴蓝到底是谁呢?
办案人员从长沙县又来到了汨罗县,在当地派出所的帮助下,找到了吴蓝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周某,他看了“杨方”的照片,非常肯定地说这就是吴蓝,吴蓝有过前科,曾在长沙盗窃被公安机关调查,2012年12月份他在村里看见过吴蓝。
还原身份案件大白天下
之后,办案人员又辗转找到了吴蓝在青岛作案的同案犯狄谋、钟某,两人已经和吴蓝一道被假释回到原籍,办案人员给他们出具了“杨方”的照片,他们称照片上的人就是他们的同案犯“杨方”。刚出狱时,他们和“杨方”联系过,但后来他手机号码换了,就没有联系了。
至此,各种证据均证明这是一起典型的冒名顶替案,“杨方”就是吴蓝,吴蓝冒用了杨方的身份信息作案并服刑,申诉人杨方的合法权利被严重侵犯。
根据上述材料,市南区检察院向市南区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该院对此案重审。市南区法院采纳了市南区检察院的建议,下达裁定将原审判决中被告人身份情况由杨方变更为吴蓝。一起盗名刑事申诉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说法】
“冒名顶替”涉嫌伪证罪
市南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冒名顶替案件。申诉人杨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吴蓝冒用了身份,而导致其背上了犯罪前科,对其今后的人生道路产生了不可预知的影响。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有关“冒名顶替罪”的规定,此类案件大多以涉嫌伪证罪审理。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