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租赁关系抗拒执行
法院一举强迁7户涉案房产
7月17日,市南区法院继续推进“蓝色风暴”执行行动,集中执行力量对经依法公开拍卖后被执行人拒不腾让的位于万达广场商务楼的7户涉案房屋实施强制迁让。
此次执行行动源于市南法院受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商贸公司、欧某、王某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某商贸公司限期内偿还原告本息890万,被告欧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某商贸公司未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原告某银行有权对被告王某名下的位于青岛市连云港路37号万达广场商务楼的9户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因被告某商贸公司未能依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银行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市南法院依法对王某的9套抵押房产启动了评估、拍卖手续,其中的7处房产经公开拍卖得以成交,7名买受人现已完成过户手续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该案被执行人王某一直不知所踪,而当法院贴出强迁公告时,房屋实际占用人薛某姐弟却各自拿出了一份声称是与王某签订的长达近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约定其二人分别自2012年、2013年承租王某上述7户房屋进行使用。执行法官因此多次要求薛某姐弟提交关于租赁房屋的租金支付凭证,其二人一再拖延,至今未能提交给法院。经执行法官进一步查证,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手中也有一份被执行人王某与第三人孙某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原件,该份合同显示孙某自2013年4月至2016年3月承租被执行人王某的上述房产,而银行提供的声明函也显示,孙某已于2013年5月自动放弃了对该贷款抵押物的抗辩权。鉴于此,市南法院决定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上午9点,市南法院执行干警一行23人到达执行现场。部分租户先是装作屋内没人,将房门反锁,在执行法官强制拆除门锁后又指责法官违法。期间,声称是房屋出租人的薛某夫妇来到执行现场,大声吵闹,与法警发生推搡,行动一度陷入僵局。针对上述情况,执行法官决定将妨碍执行公务的薛某夫妇带回法院。到达法院后,执行法官再次严肃告诫薛某夫妇:法院已严格按法定程序评估、拍卖房屋,也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如再以各种手段抗拒法院执行,将依法受到惩处。面对执行压力,两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经过长达9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涉案7户房屋全部迁让完毕,顺利交付给了买受人。
下一步,市南法院将持续推进“蓝色风暴”执行行动,加大执行力度,严肃惩处虚假诉讼以及隐匿、转移财产、暴力抗拒执行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形成严厉打击“老赖”的强大声势。
【法官提示】
1、“买卖不破租赁”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2、案外人主张对房屋享有租赁权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一)出租合同、转租合同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提交书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占有房屋的凭证。如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房屋交接书、承租人在出租房屋所在地物业办理的装修或者入住手续证明以及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等公共事业用费等。
(三)租金支付凭证。如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转账证明、第三人代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证明以及出租人出具的收款证明等。
3、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通过虚构租赁关系对抗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经执行审查、执行异议之诉等确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通过虚构租赁关系对抗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等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虚构租赁关系,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而受到损害的,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予以赔偿。(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