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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减免物业费? 符合这些要求的快申请

2018-07-18 16:29 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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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近日,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那么,究竟哪些房屋才能满足减免条件呢?

根据新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概念,以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为分界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据了解,我市多数居民小区还未建立业主委员会,乱收费、质价不符与收费难的现象并存。

青岛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就“普通住宅”的内涵未做明确界定,我市暂按《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格[2012]83号)规定执行。据此,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住宅”可以享受物业费减免政策。(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李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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