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薛某农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薛某农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薛某农得知黄岛区井冈山路小学工程将要进行建设施工,遂纠集被告人薛某家等五人采取言语威胁、用车堵门等方式,阻止其他同行业人员参与竞争和项目施工。2017年10月份,六被告人要求施工方必须将土石方项目交给他们承揽,并排挤其他竞争者,施工方被迫与被告人签订施工合同。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六被告人又采取停工的方式,迫使施工方同意在该项目原有的包死合同价基础上又加价60万元。2017年11月份,六被告人采取锁住工地大门、言语威胁的方式,迫使施工方同意雨污水管道项目由六被告人施工。
自2017年11月份起,六被告人为获取利益,多次要求向工地提供沙子、砖,均被施工方拒绝。后被告人薛某家用农用车堵住该工地大门,致工地无法正常施工。2018年1月30日,因他人往井冈山路小学工地运砖,被告人薛某、薛某利以言语威胁阻止卸砖,并持凶器殴打送砖工人。后被告人薛某奎、薛某家用木棍、砖块对运砖车进行打砸,薛某家打伤工地施工员,导致井冈山路小学项目施工秩序屡次被破坏,工期不断被延误,在发包方和同行业者中造成恶劣影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农等6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而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首要分子明显,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薛某农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薛某家、薛某、薛某利、薛某正、薛某奎在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地位相同,均为主犯,应对其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被告人薛某农、薛某家、薛某、薛某利、薛某正、薛某奎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签订合同,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薛某农、薛某、薛某利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薛某农、薛某、薛某利应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薛某农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五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