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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里发文 青岛这些企业可建配套住房 单套144㎡以内

2018-10-29 06:48 来源:青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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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山东重点中小企业可建配套住房

解决员工安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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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套面积控制在144㎡以内

富余的房屋可向社会开放租赁

但不允许向社会销售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重点中小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配建产业配套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企业建设产业配套公寓相关政策进行细化。

1 达到这些要求,就能建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人才和职工周转房等产业配套住房,必须符合相关规划、产业配套住房建设计划及环境污染防护等要求,配套建设的研发中心、产业配套住房等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2 单套住房面积控制在144㎡以内

产业配套住房要根据居住人群的实际情况,适当设计不同的类型,集体宿舍、公寓与成套住宅合理搭配,满足单身职工、双职工、有子女家庭职工等居住需求,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144㎡以内。

3 提前布局配套幼儿园、中小学

同时,要充分考虑周边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资源承载能力,提前规划布局配套教育设施:

规模较大的配套居住区要独立配套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

规模较小的,与周边居住区统筹配套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

配套教育设施要与住房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 不允许向社会销售

产业配套住房严禁向职工集资、借款。

建成后的配套住房产权归属要与土地一致,可按栋整体确权给企业,不允许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严禁借机变相搞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向社会销售,防止产业配套住房流入商品房市场。

5 可向社会提供住房租赁服务

产业配套住房原则上通过租赁方式提供给本企业职工长期租住使用,纳入住房租赁备案管理,企业和职工应通过山东省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网签租赁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满足本单位职工需求后有富余的,可以向社会提供住房租赁服务,避免资源浪费。

《关于支持重点中小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配建产业配套住房的指导意见》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

根据省委、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支持重点中小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配建产业配套住房的指导意见,支持重点中小企业建设单位租赁住房、人才和职工周转房等产业配套住房,配套相关基础设施,满足企业职工住房需求,减轻职工住房经济压力,助力企业增强人才吸纳能力、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产业配套住房的推进措施

 一是尽快制定建设计划。要求各地尽快对辖区内有需求、有条件的的企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认真研究分析,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科学制定产业配套住房建设计划。

二是合理确定配建比例。企业配套建设的研发中心、产业配套住房等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比例。

三是科学实施规划设计。根据居住人群的实际情况,注重实用性、灵活性,合理安排建筑布局和各类配套服务设施,适当设计不同的类型,集体宿舍、公寓与成套住宅合理搭配,满足单身职工、双职工、有子女家庭职工等居住需求,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144平方米以内。

四是同步配套教育设施。配建产业住房要充分考虑周边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资源承载能力,提前规划布局配套教育设施,规模较大的产业配套居住区,独立配套设置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规模较小的产业配套居住区,与周边居住区统筹配套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配套教育设施与产业配套住房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保入住职工子女就近享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三、产业配套住房建设、产权、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是依法实施产业配套住房建设。产业配套住房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套型建筑面积标准进行建设和验收,并进行内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企业建设产业配套住房,严禁向职工集资、借款。

二是严格规范产业配套住房产权管理。产业配套住房建设用地保持原用地性质不变。产业配套住房建成后整体确权给企业,不允许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严禁企业借机变相搞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向社会销售。

三是产业配套住房使用将纳入住房租赁备案管理。产业配套住房原则上通过租赁方式提供给本企业职工长期租住使用。企业和职工应通过山东省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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