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老板”施“抵押”骗局
一小伙子为“助人”中了招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一份虚假的承诺书,一笔120万元的借款,让原本陌路的两人,成为法庭上的受害人和被告人,一个损失了房子,一个得到了漫漫刑期。市南区法院19日发布了这样一起诈骗案。
43岁的秦某原本在青岛经营商贸公司,从事服装生意,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在多次业务往来中,她与在银行工作的王小燕(化名)结识并逐渐成为朋友,在王小燕眼中秦某是个叱咤商场的多金女强人,随着交往的日渐增多,王小燕便将亲弟弟王小刚(化名)介绍给秦某认识。
起初,秦某以公司要进服装资金短缺为由向王小刚借钱,她声称自己有十几家服装店,还有一套本市高档住宅,一两个月即可周转过来还款,并提出可以抵押王小刚本市某住宅,如自己到期无法还款,便将自己本市高档住宅抵押给他。王小刚对秦某的话深信不疑,介于帮朋友的想法,王小刚将自己房产通过秦某介绍的济宁某典当行抵押借款了120万元,并全部转账给秦某,同时拿到秦某签字的抵押自己本市高档住宅的承诺书。
这之后,王小刚多次催秦某还款,秦某分别以货款没收回,本市高档住宅已出租等理由推脱。直到王小刚到秦某所说房产处查看,才打听到该住房与秦某完全无关,此刻王小刚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并立即到派出所报案。
2018年7月,市南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秦某提起公诉,2018年10月29日,市南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决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钱财来之不易,外借必须慎重,在各种许诺前要更加清醒,要谨慎核实与分析。对于一些有不良生活习惯的人借钱时,更应小心慎重,导致此案的发生也是因为被害人没有核实借钱人的真实情况,并且被对方编造的经济和房产情况所蒙闭。(记者 戴谦 通讯员 郝会娟 葛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