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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实施市县机构改革 青岛机构限额不超55个

2018-12-07 07:47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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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下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

我省市县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明年三月底前基本完成

青岛机构限额不超过五十五个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经中央正式备案同意,12月3日,山东省委下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标志着我省市县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在改革的总体要求、任务目标、指导原则、改革举措等方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既有当下“改”的举措,又有长久“立”的设计,做到了6个“贯穿始终”: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始终,把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贯穿始终,把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贯穿始终,把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积极性贯穿始终,把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贯穿始终。

深化市县机构改革,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省委负总责,市县党委负责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市县机构改革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深化市县党委机构改革方面。组建市县监察委员会,同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建立健全和优化市县党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强化组织协调能力。加强市县党委职能部门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市县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县党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县党委组织部管理;市县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市县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统一管理民族宗教、侨务工作;不再设立市县党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党委政法委员会承担;将市县党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党委政法委员会、公安局承担。

深化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组建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重新组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组建市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优化市县审计部门职责,调整市县党委政府信访管理体制。优化市政府办公室(厅)、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职责。市政府办公室(厅)可加挂大数据局牌子;也可组建大数据管理部门,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县级可根据实际设置。市发展改革部门加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牌子;县级可根据实际设置。将有关部门(单位)承担的交通运输管理有关职责统一划入市交通运输部门。

允许市县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特点,围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双招双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等重点任务,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

乡镇(街道)相关改革工作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省委有关要求,与市县改革统筹谋划、分步实施。县级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专业性管理,乡镇(街道)工作重心要转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上级部门(单位)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将自身职责任务甩给乡镇(街道)。

重点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5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推进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统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把机构改革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机结合起来。

市县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党政机构统一计算机构限额。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济南、青岛2市作为副省级城市,机构限额不超过55个。县级机构限额区分大中小不同情况,控制在30个—37个。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编制总量控制,严禁擅自增加编制种类、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设置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

市县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不搞变通,确保机构、职责、人员等按时限调整到位。省级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市县因地制宜推进改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机构设置。严肃查处机构改革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条条干预”问题。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将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纳入重大决策部署督察任务和巡察范围,进行督促检查。省委将对市县机构改革适时开展评估和督察。(记者 薛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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