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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值两亿!青岛海关侦办走私成品油大案一审宣判

2019-01-15 14:54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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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海关缉私局下属威海分局侦结移诉的王某某、翁某某等走私成品油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判处主犯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对马某某等五被告人依法认定为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数额及认罪态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九年,罚金十万至三十万元不等。该案案情复杂、走私偷逃税额特别巨大,系近年来青岛海关查获的涉税案件中判罚刑期最高的案件。

根据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全国打私办联合开展打击成品油走私“春雷2016”专项行动部署,2016年8月26日,青岛海关缉私局与山东省海警总队在山东省乳山市联合开展“青岛利剑1606”专项行动,出动270余名警力,舰艇6艘,抓住犯罪嫌疑人在海上过驳走私成品油的准确时机,陆海联动、同步出击,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现场查扣走私油船4艘、走私成品油450余吨,成功打掉一个以福建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首的大规模走私成品油犯罪团伙。同时,通过对在控油船、码头、涉案场所及主要犯罪嫌疑人居所开展细致搜查,获取了大量重要犯罪证据。后经深挖扩案,查证涉案走私成品油合计约7.4万吨,案值2亿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初至2016年8月,伙同他人利用租赁或购买的船只,先后在多地指挥、参与油船至公海过驳柴油走私进境牟利,共参与走私柴油7.4万吨。其中,2016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翁某某多次与境外供油商联系购买柴油,采取虚报装货港海事签证、绕越设关地、关闭船载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从公海大型船舶上过驳柴油,自山东沿海地区走私入境,在国内销售牟利,并雇佣被告人辜某某等人从事走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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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成品油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据《刑法》第153条之规定: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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