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法院审理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青岛新闻网3月22日讯(记者 陈志伟)3月21日,王某、唐江某等14人寻衅滋事涉恶一案在青岛市看守所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惠臣担任审判长,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钦利出庭支持公诉。因被告人汲某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栾绍某寻衅滋事案与本案涉及同一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合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6月11日至6月12日,以被告人王某、赵红某、张某金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因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12号房屋租赁纠纷问题,纠集多人在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12号与姜某、陈晓某、王兴某等人发生争执,该伙用木棍、砖块将姜某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姜某左前臂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唐江某伙同另案处理的4人,以讨要欠款为由到青岛市市南区团岛四路1号“七天连锁酒店”,与兰海某、兰若某发生争执,将兰海某、兰若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兰海某颈部皮肤挫伤及肢体团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栾某顺等人到青岛市胶州市天元集团工地处,以殴打、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将讨要工资的李洪某等人赶出工地。
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张际某伙同另案处理的3人为霸占潍坊市临朐县到青岛的樱桃运输线,在临朐县上林路段将董彦某的货车砸坏,经鉴定:货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355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在青岛市平度市胜利路“十州水会”洗浴店任服务员期间协助另案处理的2人,组织缪产某、高某、刘某、罗某实施卖淫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以被告人王某、唐江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破坏社会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紧紧围绕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充分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7个多小时,1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