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由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柴方永涉嫌贪污一案。被告人柴方永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柴方永伙同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薛传星(已判决),利用薛传星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注:文中黄岛区现为西海岸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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