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卢宝刚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判处首要分子卢宝刚有期徒刑25年,判处其余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8年至1年7个月不等。案件由平度市人民法院院长阎春光担任审判长,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董宏耀等5人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卢宝刚纠集其他被告人,开始有组织地实施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3月份成立“资本之鹰”公司。该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业务,逐步形成了以卢宝刚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众多、成员相对稳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侵占被害人财产,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在平度市区及周边乡镇、村庄形成了重大影响。卢宝刚等13名被告人对外承接委托讨债业务,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扩大非法影响。外出讨债时,统一配备贴有“催收”字样的车辆,成员穿着印有“怀慈悲之心,行雷霆之事”字样的统一服装。通过拉挂横幅、贴报喷字、播放哀乐、高音喇叭喊话等手段,利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影响、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身财产安全。有的借款人被逼无奈,躲避他乡;有的被迫离婚,妻离子散;有的被侵占房产强制赶出,有家难归;有的因不堪忍受滋扰和屈辱,自杀未遂。其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共计作案60余起,受害群众达100余人。
法院认为,卢宝刚等13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卢宝刚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负责,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平度市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卢宝刚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1年7个月不等,并判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至1万8千元不等,追缴非法所得539万余元。
当事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本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