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青岛新闻 > 正文

青岛电费为什么改成月缴了?官方回应了

2019-12-17 11:33 作者:李倍 来源:青岛新闻网
分享到:

青岛新闻网12月17日讯(记者 李倍)转供电小区停电怎么办?电费收取有何标准?今天,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总经理孙旭日做客《行风在线》时有市民咨询,自家小区是物业转供电小区,何时能够被纳入供电公司?对于转供电小区的电费收取有何标准?

对此,孙旭日介绍,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经过前期排查,我市目前共有物业转供电小区1200余个,尚未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共47万户,青岛供电公司将积极协调相关事项,争取早日将这些住宅小区纳入到供电公司的供电范围中。

此外,孙旭日表示,2018年起为减轻转供电用户的电费负担,国务院统一实施了两次电费降价,每年降价10%。同时,为确保降价成果惠及全部终端用户,山东省物价局先后出台了多项文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的收费。

今年9月,山东省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转供电主体单位向客户终端收费的标准。《通知》规定,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其中,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其他用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孙旭日表示,目前,我市多数转供电主体单位均采取了部分降价的措施,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孙旭日表示,针对生活用电,山东省陆续出台了“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两项政策,为了清晰准确地反映居民每月用电的情况,满足电价政策执行要求,按照山东省电力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青岛市从2019年6月1日起,将全市低压客户电费改为一月一缴费。

我要爆料 免责声明
分享到:
© 青岛新闻网版权所有 青岛新闻网简介法律顾问维权指引会员注册营销服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