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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老人将房屋转让给儿子后反悔…法院这样判

2019-12-23 16:38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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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请注意了!处理财产问题时,应注意这些问题

市北区法院发布一起“房产归谁”疑难案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市北区人民法院12月23日发布了一起疑难房产纠纷案。

年逾八旬的宋某是文盲,长期受二儿子赡养。2017年8月11日,宋某与二儿子签订《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以人民币20万元价格转让给二儿子,9月11日前二儿子于一次性支付宋某20万元。合同落款处有双方签字和手印(宋某由李某代签字,本人按手印)。三天后,母子俩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8月21日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了申请,宋某二儿子取得房产所有权,8月30日宋某从房屋搬出。

然而,情况突然发生反转。宋某从房屋搬出八天后,竟将二儿子告上法庭,诉称8月11日之所以在合同上按了手印是遭到二儿子的哄骗和欺诈,卖房子并不是个人意愿,而且对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合同实质条款对其明显不利,有失公平。被告则坚称原告知悉合同内容,且经过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当场询问,原告虽然是文盲,但并不糊涂,对发生的事儿一清二楚,更何况被告已经赡养原告三十多年,关系亲密融洽,不存在欺诈目的。

据了解,宋某育有三子一女,多年来子女为争夺房屋所有权一直不合。早在2007年宋某就曾立下遗嘱要求去世后将涉案房屋赠与二儿子,但是房屋争夺并未因此得到平息。社区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记载:她(宋某)一直与家中二儿子、二儿媳及孙女生活在一起。该家庭因“房屋归谁”问题产生矛盾,而且矛盾越加严重。子女之间经常发生口角,严重到动手,110也来过多次。社区居委会也给调解过许多次,并劝说老人及子女,但该家庭矛盾始终没有平息,而且矛盾越发激烈……

关于房屋归属,法官会如何判决?

法官裁判:

原告系成年人,虽然其不识字,但其应当了解在相关的文书中签字捺印代表着对该文书中记载事实的确认。原告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其签字捺印的文书内容及签字捺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应当认定原告对自己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明知的且同意的。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原告对房屋买卖具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不成立

关于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原、被告之间的母子关系,结合被告长期赡养原告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约定较低的交易价格,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构成显失公平。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拥有房屋所有权。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归属,尘埃落定!

法官提醒:

老年人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其一、慎重考虑,不要一时冲动。老人应该全面地考虑哪个子女最值得自已把房产留给他,包括子女是否真心对待自已、子女的生活保障、其他子女的意见等,对房产作出妥善处理,避免事后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出现反复。

其二、老年人在财产上要做好保护,不宜过早无条件或条件不明晰地赠与子女。诸如: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是赠与房产的先决条件;或是保留老人对房屋的居住权等。

其三、如果考虑不周全,不必过早处理房产产权。以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安排自已名下的房产。相比赠与而言,上述方式能更好保护老人,一旦情况发生,老人可以更为自主地处分房产。

其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子女受赠房产应孝敬父母,尽到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或法律规定义务,任何子女均不可侵害父母的利益或不尽抚养义务,否则取得的房屋有可能被撤销赠与,即使是产权已登记过户的房产。

(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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