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2月10日讯(记者 黄晓)今日,青岛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青岛市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工作细则》的通知,内容涉及工作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商品管理、服务顾客、说明事项等八个方面,要求各经营单位做好体温检测,进入者须佩戴口罩,严禁开展大规模促销、展览展示等可能引发人群聚集的销售活动。
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全市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疫情防控工作,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等政策要求以及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商超经营及病毒防控的有关具体要求,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青岛市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市内各大商超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经营期间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据悉,该通知涵盖病毒主要特点通报、基本要求、工作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商品管理、服务顾客、说明事项等八个方面的内容。通知要求,各经营单位场所要在显著醒目位置张贴“佩戴口罩”提示,并在经营场所出(入)口设置专人值守,做好体温检测,要求进入者须佩戴口罩,不佩戴者进行劝返。密切关注各类交易人员、运送货人员和顾客体温情况,发现体温异常人员,立即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各商贸流通企业在疫情期间严禁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严禁开展大规模促销、展览展示等,杜绝可能引发人群聚集的销售活动。此外,各区市政府要根据该通知相关要求,做好辖内各商贸流通企业的强化疫情防控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落实测温、防护、消毒和应急处置等各项规定,并参照本细则、制定各个辖区防控管理办法、落实人员内部防疫管理,做到从业人员安全筛查到位、人员防护到位、防疫物资准备到位、防疫体系建设到位、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附:青岛市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工作细则
为扎实做好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维护良好社会生活秩序,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和青岛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等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新型冠状病毒主要特点
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气溶胶和消化道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
二、基本要求
2.1各经营单位,须成立防控工作小组,制定应急方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
2.1.1防控工作小组应由第一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全面负责,制定有效的应对工作流程。
2.1.2要全面采集了解上岗员工假期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等症状),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这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暂不应返程返岗。
2.1.3要求所有员工对待疫情,不得隐瞒,如有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以及与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有密切接触等潜在风险人员要及时报备,并要求员工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暂不返岗。
2.2做好防护物资的准备。
企业应在开业前,准备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
2.3凡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单位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允许,方可开展经营服务。如若没有得到允许经营,经营单位应告知顾客并取得理解,应有专人轮流值班,保持与有关部门的沟通。
2.4在疫情防控解除前,不允许聚众餐食,娱乐,游玩;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展览展示等活动。
2.5疫情期间大量使用消毒液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方法执行。
2.6营业时间可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2.7监督入驻商户的内部管理,其防控标准不应低于本规范。
2.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追踪调查,详细了解、提供所涉及经营区域及人员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
2.9大型商业综合体业态多元,人群密集,人员互动较多,容易成为病毒传播的高危场所,应更加重视做好防范工作。
2.10根据行业特点,识别病毒的传播途径,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控制传播,是商贸零售业未来一段时间开展经营服务的前提。
三、工作人员管理
3.1每日采集员工(含商户员工)疫情控制期间的动态信息并登记汇总。有武汉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员工应严格进行14日隔离观察。
3.2动态信息良好的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前,应检测体温,并进行洗手消毒。若员工体温超过37.3℃应要求员工自我隔离观察或及时就诊。
3.3员工上班期间应时刻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保持勤洗手,坚持在工作前、操作后、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
3.4减少或者避免聚集性会议,尽量通过非接触方式进行沟通。
3.5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如发现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症状的,依有关流程及时报告,妥善处理,迅速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3.6应根据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人员、物品的流向设计,尽量保证人员和物品相互隔离,楼内垃圾等污染物品与干净物品无交叉。
四、经营场所管理
4.1配备测温仪,对所有进入商业综合体的每位顾客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在超过37.3℃的情况下,应询问是否有相关接触史,观察是否有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疑似症状,视情况严重性引导其自我隔离观察或就医检查并做好必要的登记,以利于溯源。
4.2加强营业场所的通风、消毒和清洁卫生。
4.2.1营业场所每日至少开窗自然通风2次,每次30分钟以上;不能开窗通风或通风不良的,可使用电风扇、排风扇等机械通风方式;必要时使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消毒,应持续开机消毒。
4.2.2严控接触性感染,防止污染源进入。对各个门口、停车场入口处、柜台、休息区、服务台、收银台、座椅进行清洁消毒。
4.2.3电梯扶手、电梯按键、门把手、自动售卖机、购物车等,应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4.2.4在显著位置处张贴病毒防控宣传材料,提示每位顾客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的顾客做好劝阻。
4.2.5企业应在开业前和结业后,进行全面的卫生清洁和消毒。
4.2.6设有餐饮功能的营业场所,应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的规定执行。
4.2.7对所有卫生间地漏排水,小便器排水,盥洗池排水做水封检查,并做杀菌消毒处理:对有二次供水系统的企业,必须按照标准对二次供水水箱做紫外线杀菌。
4.2.8商业综合体公共区域如走廊、地面、直梯、滚梯和休息区的桌椅等做好清洁消毒;在电梯内部、卫生间等张贴宣传画;加强厕所的清洁、消毒,张贴洗手步骤示意图,厕所内增加酒精消毒剂或免洗手消毒凝胶,并提示顾客洗手后进行消毒。
4.3建议母婴室、儿童游乐活动设备设施应停止使用。
4.4必要时可适当缩减营业时间,但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告,通过多种方式告知顾客。
4.5有条件的企业,可请专业清洁消毒服务商配合做好商场环境卫生工作,并向顾客公示每日消毒情况。
4.6建议对口罩、手套等常用防疫用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管理。
4.7如遇客流集中,人员过于密集的情况,可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
五、设备设施管理
5.1在外部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疫情期间暂停使用空调通风系统,切断病毒通过集中空调系统传播渠道。
5.2确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经营场所宜全新风运行,并加强清洗、消毒或部件更换。寒冷地区,启动新风系统或全新风工况运行之前,应确保机组的防冻保护功能安全可靠。
5.3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经营场所发生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后,应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当地疾病防控部门的指导下,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鉴于各地疫情、气候、自然环境不同,加之防控措施在不断完善,各经营单位空调系统的使用应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按地方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
5.4电梯包括直梯、扶梯应加强安全维修和清洁卫生管理。电梯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同时,应增加消毒的频次。应在电梯间张贴提示语,提醒在电梯间戴口罩并避免交谈。应酌情限制乘坐电梯的人数,减少接触传染。严格控制客梯和货梯混用。
5.5营业现场的垃圾桶应增加清理频次,保持清洁卫生。
5.6垃圾房及时清运,封闭储存。
5.7收货区及送货车辆应注意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六、商品管理
6.1在疫情期间,各经营单位应严格在防控疫情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货源,保障群众日常消费需求,特别是清洁消毒、口罩等用品,尽量保障供应。所有的商品应在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在运输、储存过程严格防控,杜绝污染。
6.2经营单位应严格杜绝随意涨价,应在稳定物价,保障供应方面做出贡献。
6.3超市不应经营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6.4提倡刷卡支付、各种移动支付方式结算。
七、服务顾客
7.1在醒目位置设置或张贴张贴“佩戴口罩入场”提示,有对顾客量测体温的过程,正常体温,可提供服务。
如在就餐场所发现顾客有发热(体温超过37.3℃)、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积极劝离现场并提醒其及时到医院就诊。如获知有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就餐过,则开展终末消毒(传染源住院、转移、死亡而离开疫点或终止传染状态后,对疫点进行的一次彻底消毒)。
7.2要求顾客进店除就餐外,全程佩戴口罩。
7.3制定用餐人员可追溯制度,形成档案管理,登记至少一名就餐客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有效的)。
八、说明事项
8.1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与国家有关法律、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专业疫情防控机构等专业部门要求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8.2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企业参照《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执行。
8.3各区(市)要落实区(市)、商务、卫健部门的具体负责人,对其他中小型商场、超市和商业零售企业,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办法落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