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疫情影响,连续 3 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 3 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连续3个月及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中小企业。
企业所需申领材料
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
2.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办理具体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材料邮寄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申报。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企业于2020年4月1日起,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社保业务—缓缴社会保险费,如实填报《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材料邮寄。《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网上初审通过后,将电话通知企业以邮寄的方式将申报材料寄送至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85912362)。
3.材料初审。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材料齐全、信息完整且符合缓缴条件的,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4.省级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宋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