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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青岛从8楼扔酒瓶那个醉汉吗?法院判了!

2020-02-23 18:05 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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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上午,即墨法院通过智慧庭审系统在线开庭审理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对单某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青岛地区首例该类刑事案件。

8楼窗口扔下啤酒瓶

2019年11月20日20时40分许,单某某因婚姻与事业不顺在位于即墨区温泉街道某公寓8楼的家中饮酒消愁,过程中单某某越发愤懑,开始打砸家中桌椅、自行车等物品,并持啤酒瓶将窗户玻璃砸碎,后通过砸碎的窗户玻璃向窗外扔啤酒瓶,窗外为人行道,并有来往车辆。公寓保安听到啤酒瓶破碎声遂到单某某家中查看,单某某不听劝阻执意为之,保安人员无奈在楼下维持秩序,提醒路过的群众绕道而行。后公寓工作人员报案,单某某被抓获。

即墨法院审理认为,单某某酒后从公寓8楼向窗外抛掷啤酒瓶,楼下为人行道并有来往车辆,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犯罪所在公寓入住率不高,人员并非密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高空抛物后悔莫及

单某某表示,自己对酒后在家中向窗外抛掷酒瓶的行为非常后悔,事后感觉到万一砸到行人非常危险。以前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今后一定学法懂法,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好好工作努力回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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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5日的一篇报道

《故意高空抛物可判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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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中说,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16条具体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最高法这份意见中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高空坠物方面,意见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提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面对频发的高空坠物、抛物事件,究竟需要谁来担责,权益受损的市民又该如何寻求帮助?记者联系到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慧谦。针对本次意见中指出的高空抛物与坠物行为,杜慧谦表示,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由于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社会危害性,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区分各种不同情形,选择使用《刑法》或者《侵权责任法》,合理界定不同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当高空坠物、抛物事件发生时,为了保障当事人权益,应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杜慧谦说,这意味着在询问查证期间,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基层组织、技术专家等沟通,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采取多种渠道、多样式方法,尽最大可能搜集证据确定侵权人。

与此同时,最高法在意见中也对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做出了规定。“这对物业企业针对高层建筑物日常管理服务,提高定期维护、维修管理等服务水平,也起到了良好的督促作用。”杜慧谦表示,市民也要逐步提高法律及安全意识,从身边做起,坚持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不主动做出高空抛物的行为。当遇到权益受损时,应积极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提高法律及安全意识!

不要高空抛物!

伤人又害己!

来源 |早报记者 康晓欢 吴冰冰 孙启孟 通讯员 邹媛媛 张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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