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2月26日讯 今天上午10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近日出台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介绍,并答记者问。
会上,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洪祥介绍,目前,各地有一些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以相关法律和基本政策为依据,重点围绕如何完善法规政策、如何规范执法司法、如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如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12项工作举措和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复工复产引发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要根据企业是否依法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综合认定行为性质。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
最高法:严厉打击车匪路霸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表示,根据《意见》要求,将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依法严惩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
最高法:对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关押等强制措施
针对复工复产期间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以及趁火打劫等妨害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主要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
张述元介绍,一是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相关犯罪。人民法院将根据刑法、司法解释,以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主要包括依法严惩插手物流运输等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严惩伪劣产品、假药等不符合标准的器材犯罪,依法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的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顺利进行。
二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人民法院要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的适用法律,依法审慎的审理有关案件。既要有力震慑这些违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推进,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依法采取较为轻缓的措施,尽力不采取强制性措施,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对于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关押等强制措施。
司法部:近期合同纠纷类法律咨询上升涉及房屋租赁、买卖
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介绍,通过热线电话、法律服务网,回应群众关心的问题。近期随着企业复产复工,合同纠纷类的法律咨询上升,主要是房屋租赁、房屋买卖这方面的咨询。房屋租赁,主要集中在合同到期、延期,合同解除无法搬家,未入住退租金,还包括商铺无法经营造成损失;房屋买卖,成本增加导致涨价;一些地方封路后,导致无法按期供货等。
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群众满意度达到95.3%
疫情期间,中国法律服务网和热线平台发挥了积极作用。熊选国介绍,中国法律服务网现在提供咨询意见的平均时间是66分钟,群众的满意度达到95.3%。在疫情期间,湖北基本上12348热线电话采取的是7X24小时的不间断服务,广东的热线电话每天接到涉及到疫情咨询方面100多个电话,通过法律服务网、热线电话积极回应群众的关切,收到群众的好评,维护企业的权益。
另一方面,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司法部官网、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部的两微一端,开设了“防控疫情法制同行”专栏。在这个专栏里,我们及时解答法律方面的咨询,也提供疫情防控的知识,为群众答疑解困。
全国普法办组织也开展防控疫情专项法制宣传行动,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把普法融入到疫情防控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汇编整理了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制作成电子书,可供读者在网上免费阅读下载。也向全国手机用户推送相关法治公益短信,针对疫情防控特点,各地着力推进法治宣传,下社区、到农村、到网上,更好的便于一线防控工作人员和群众了解掌握有关防控方面的法律知识。
公安部:已查扣伪劣口罩3100余万只涉案金额达1.74亿元
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介绍,公安部集中破获一大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侦破假劣口罩等防护物资6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60余名,查获3100余万只伪劣口罩,涉案金额达1.74亿元。
杜航伟表示,疫情发生以来,截至24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查处涉及疫情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2.2万起,刑事拘留4260人。“应该说有力的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杜航伟说。
最高检:涉企业案件 谨慎使用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要认真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包括谨慎使用强制措施。在办理涉企业的案件中,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财物,原则上也不予查封、扣押和冻结。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太大社会危害性的经营者,一般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在押企业经营者,要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要及时变更或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