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青岛新闻网3月4日讯(记者 陈志伟)今天,青岛新闻网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悉,近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容留卖淫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中旬至案发,王某某(已判决)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经营位于青岛市李沧区**路**号的“**馆”,后于同年10月开始,雇佣被告人杨某某看店并负责收取嫖资、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在该店望风并协助看店,先后容留刘某某、孟某某、戴某某、张某乙从事卖淫活动,所得非法收入四六分成或三七分成(王某某、何某某四成或三成,卖淫女六成或七成)。
2018年11月5日21时许,刘某某(已行政处罚)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馆”内,与孟某某(已行政处罚)谈好嫖资后双方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事后刘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300元。
2018年11月7日22时许,王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沧区少山路**号“**馆”内,与刘某某(已行政处罚)谈好嫖资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王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200元。
2018年11月7日23时许,崔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李沧区**路**号“**馆”内,与刘某某谈好嫖资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崔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15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容留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