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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收费,山东省公开征求意见!

2020-03-04 13:32 来源:青岛新闻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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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征求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

为大家梳理了几个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

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

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制定

公办高中的学费标准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学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标准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经省市评估认定的特色高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根据办学需要适当上浮。

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公办高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定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公办高中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成本监审,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调查或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收费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及公办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学校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谋取任何经济利益。

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实施收费,应与学生或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和公办高中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3月10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处)。公示期:2020年3月4日至3月10日;电话(传真):0531-86191353;电子邮箱:dsL@shandong.cn。

事关孩子未来上学的花费问题,

建议广大家长们留心注意,

如有意见或建议,

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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