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购车合同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4日,张先生反映:2019年6月17日在莱西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某车型轿车,缴纳了500元定金,签订合同,合同内标注售价6万元。2019年8月10日商家联系自己称可以提车,但是车辆配置提高,需要花费64900元。消费者不同意,认为商家应继续以6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自己。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了解情况,并于8月15日到商家经营地现场了解情况,商家就此事做出了解释,张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但现在厂家没有消费者最初订购的车型,4S店正与消费者沟通协商解决,并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8月16日工作人员与消费者沟通,消费者表示不同意商家提出的三种解决方案,要求商家按照合同来履行,都要以6万元的价格提车。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与商家负责人多次沟通,商家经与厂家协商后,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消费者原定价位提车。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对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给予支持,并最终通过调解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例二儿童游乐场所意外伤害维权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2日,任女士反映:2019年8月10日其女儿在莱西市某商家游乐场游玩时,被塑料异物磕伤腿部,现正在治疗。任女士要求商家负责报销医药费,并给予赔偿,游乐场不予回复此事如何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了解情况,并于8月12日到商家经营地现场了解情况,商家就此事做出了解释,任女士反映情况属实,8月13日商家提出解决方案:退卡;再送5次游玩;报销医药费用;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等其他赔偿要求。工作人员经过了解情况后,向商家明确提出:该游乐场设施有问题,塑料制品上翘导致孩子受伤,不是孩子自己磕伤的,游乐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是游乐场的全责,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并不过分,要求商家充分考虑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尽快协商解决。经过多次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卡、报销医药费用、并补偿其他费用4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对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给予支持,并最终通过调解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例三不应由消费者来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4日,李先生反映:11月13日在莱西市某加油站加油,使用支付宝扫码支付352元,因第一次扫码未成功,重新扫了第二次,后发现被扣除了两次费用,自己联系支付宝,工作人员告知退费已退到加油站账户,联系加油站,其不予退款,消费者来电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了解情况,并于11月27日到商家经营地现场了解情况,商家就此事做出了解释,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但商家的帐户里并没有支付宝退款费用,了解情况后,我们认为,消费者在此事中没有过错,问题只能出现在支付宝和银行、商家之间的转帐过程中,不应由消费者来承担查找有关问题的责任,经过调解,商家同意先行给予消费者退款,再安排人员到银行查看明细,看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本案中,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对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给予支持,并最终通过调解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受到消费者的赞誉。
案例四消费者有合同的解除权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9日,李女士反映:2019年7月份自己向莱西市“某俱乐部”缴纳了1000元费用报名用于孩子学习搏击,但自己孩子一直没有去,现自己想找到商家退费,但商家不予退费,投诉要求退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了解情况, 11月4日到商家经营地现场了解情况,商家就此事做出了解释,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商家认为消费者已经报名,但不来上课,不属于商家的责任,属于消费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同意退费,了解情况后,我们认为,这1000元属于报名费用,不是定金,且消费者通过微信转帐,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不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都有合同的解除权,经过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退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对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给予支持,并最终通过调解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例五租赁柜台撤走导致的预付卡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4日,魏先生反映:自己在莱西市某商家品牌蛋糕店办理会员卡,卡内剩余80多元,现此蛋糕店正在撤店搬走,没有通知任何会员,与店长协商退费,店长答复不能立刻退费,消费者投诉要求尽快退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十分重视,立即联系消费者了解情况,消费者称该品牌蛋糕店正在搬迁,2019年12月15日就要搬迁完毕,由于是星期六,工作人员告诉消费者,商家属于租赁柜台,柜台租赁期满后,是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的,12月16日工作人员到该超市现场了解情况,商家就此事做出了解释,表示虽然品牌蛋糕店已撤柜,但承诺就会员卡一事可以给予“退费”解决,现在正由超市服务台进行汇总统计人数,只要消费者来退费,可以直接到服务台办理,由商家统一给予“退费”处理。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对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给予支持,并最终通过调解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