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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政策“大礼包”来了!八项稳就业补贴这样领取

2020-03-17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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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3月17日讯(记者丁淑华)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降低企业劳动用工成本,保障重点群体就业,稳定就业局势。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青人社发〔2020〕6号)对稳就业政策进行细化。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才网”提出申请,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具体申报程序可参考一次性用工补贴的申报程序。快来看看你能领到哪几项补贴。

春节期间支援疫情的企业补贴来了!每人每天补贴200元

青人社发〔2020〕6号文件规定,青岛行政区域内春节假期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除夕至正月十六)开工生产的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用工补贴。

符合条件的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根据企业春节假期期间在岗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春节假期期间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流程:一次性用工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青岛就业网提出申请,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人1000元,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

青人社发〔2020〕6号文件规定,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并新吸纳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根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新吸纳就业的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流程: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青岛就业网提出申请,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具体申报程序可参考一次性用工补贴的申报程序。

加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与社保减免政策衔接

青人社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于2020年2月到6月期间已按照国家、省规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中小微企业,以及2020年2月到4月期间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大型企业等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并符合条件的,以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职工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其实际缴费的险种和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仍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月份计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省规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以上三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补贴期。

完善重点群体保障机制

青人社发〔2020〕6号文件规定,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延长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其正在享受的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020年2月4日及以后期满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社会保险补贴以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职工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企业实际缴费的险种和比例给予补贴;岗位补贴仍为每人每月200元。延长期限期间的补贴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政策找企”的方式,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后,按原经办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相应的银行账户。

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扩大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每人每月最高500元

青人社发〔2020〕6号文件规定,扩大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扩大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两项补贴标准、申领程序不变,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审核公示无误,发放到用人单位和申请人银行账户。

延续实施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每人2600元

原有政策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青人社发〔2020〕6号文件规定,延续实施一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女性四十五周岁及以上、男性五十五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人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20年当年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申请时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

一个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补助标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全市统一按每人2600元发放。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青岛就业网,点击“我要办事——个人业务——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模块,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青人社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2019年12月及以后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需个人重新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比对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发放。

另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31号),从四个方面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减缓创业主体资金压力。

一是鼓励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对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人以合伙创业企业申请创业贷款的创业企业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须在创业企业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是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领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以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由25%下调至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由15%下调至10%。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免缴政策的视同正常缴纳。

三是创业担保贷款展期及贴息

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及时还款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其中,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后,由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其中贷款采取保证人形式担保的,需反担保人同意并与政策性担保机构签订反担保展期合同。

四是鼓励信用担保

创新反担保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丰富反担保方式。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与入驻小微企业协商一致的,可为入驻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

以上政策,部分延长期限期间的补贴自动延期,无需重新申请。其他政策,企业或劳动者可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不见面、零跑腿,具体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的政策内容为准,详情可拨打12333进行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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