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3月31日讯(记者 丁淑华)近期,企业陆续复工复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到来,市民们关于劳动保障问题的咨询和投诉增多,能否强制职工休假及冲抵带薪年假?社区居家隔离期间未能及时返岗能否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计算?别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关注的劳动关系热点问题,公布了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疫情期间劳动保障政策的知晓度,引导劳动者和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案例一:延迟复工时间抵扣年假,对不对?
[基本案情]2月9日,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收到职工于某来电,反映单位在2月3日通知她延迟复工,休息时间抵扣年假。来电人认为在家休息是单位要求的,不应该扣自己的年假,而且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态度恶劣,让人难以接受。
[政策连线] 2月3日(正月初十)之后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及之后期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三条之规定: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办理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联系了于某所在单位,单位称在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符合疫情期间关于劳动报酬有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建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工作人员的同时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避免不必要的误解。随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反馈来话人,详细解释了政策规定和当前经济形势,鼓励职工和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引导职工关心、支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共同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职工于某表示理解,对工作人员耐心负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案例二:要解除劳动合同,请先看看法律答应不?
[基本案情]2月5日,崂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到职工李某的投诉,反映单位违反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违法解除合同。接到投诉后,崂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迅速展开调查核实。李某所在的教育科技公司是一家线上培训机构,2月1日,公司在工作群中通知所有员工必须于2月2日到岗上班,对于不按时到岗上班的员工,公司接受任何岗位的离职申请,不接受疫情期间任何形式的请假。”当天,李某从天津回青,与社区联系后居家观察。“2日我肯定没法儿到岗上班呀!”李某与单位沟通无果后选择投诉维权。
[政策连线]
1、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开工开业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0〕5号),省内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公共服务窗口单位、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涉及重要国际民生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于2月3日起正式正常开工开业。其他企业不早于2月 9日24时前复工。除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的行业企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企业应执行山东省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相关规定。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办理情况]2月6日,崂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及时约谈公司负责人,详细解读了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本市各项政策规定,要求公司必须落实政策要求,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疫情期间尽量不裁员、少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员一席话,让公司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存在的问题,随即更改了要求员工复工的公告,李某的投诉得到快速、圆满地解决。劳动监察员后续追踪了解到,该公司目前无一例主动与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例三: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案不是笔糊涂账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8日,孙某通过网上投诉系统反映其在某外贸公司工作, 2020年2月10日公司复工,到单位上了5天班后,因家中有事不能上班,直至3月初孙某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公司只发了5天工资,合计600元。孙某认为不合法,投诉至莱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政策连线]
(1)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至初九),国家延长春节假期,为休息日,未提供劳动不需支付工资。
(2)2月3日(正月初十)之后,因疫情影响未能复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如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则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使用企业自设福利假,则应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或双方约定标准执行。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3)2月10日之后(正月十七之后),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正常支付工资。
[办理情况] 针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陈述,劳动保障监察员向其解释了关于工资、社会保险缴纳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并告知了《青岛市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的相关规定,为企业算明细账,要求该管理人员尽快回复意见。3月12日11时,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孙某转账2月份剩余工资,并将电子回单打印件送至莱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