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季休渔正式开始
海上联合执法行动同期启动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5月1日,我市伏季休渔期正式开始。当天上午10时,青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在市执法基地举行“2020年青岛市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启动仪式”,动员部署开展伏休专项执法行动。
仪式结束后,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联合青岛海警局、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一支队和各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力量,在青岛近海海域举行渔政执法联合巡查行动。这次联合渔政执法行动共出动渔政执法船只12艘,在青岛前海海域胶州湾至大公岛、竹岔岛一线海域执法巡查。
当天中午12时,全市3800多条渔船都已归港停靠。
今年伏休执法工作面对前所未有的疫情防控形势和伏休管控压力,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实施严格管控,做到“六到位”“五不发生”,即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引导到位、政策措施到位、督导检查到位、执法处罚到位,全力打好疫情防控和伏休管控这场硬仗,确保伏休秩序持续稳定向好,确保达到“不发生规模性违规事件、不发生涉外违规事件、不发生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事件、不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不发生渔船新冠疫情输入事故”等“五个不发生”的伏休管理目标。
下一步,青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将联合海警、市场监管部门定期进行海上、陆地联合执法行动,维护好我市伏季休渔秩序,确保伏休秩序持续稳定向好。
(记者 王娉)
遵守伏休规定助力全面小康
——致全市渔工、渔民的一封信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助力广大渔民增产增收的重要举措。自1995年实施以来,海洋生物资源得到一定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渔业资源生产力恢复效果较好,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海洋渔业资源是我们共同的财富,更是广大渔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实施伏季休渔,可以让鱼类休养生息,为亲鱼和幼鱼提供一个更好的繁殖、生长环境,使广大渔民下半年有一个好收成。希望广大渔工、渔民朋友能理解国家制定休渔制度的初衷,一如既往地支持和拥护伏季休渔制度,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积极主动进行监督,共同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渔业资源。
我市今年的海洋伏季休渔政策规定如下: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海洋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山东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生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纳入限额捕捞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使用合法渔具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由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七)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需租用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简称省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省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组织实施。因实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以及军事用途需租用渔船在山东省管辖海域从事渔业及相关活动的,须向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简称省总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租用养殖渔船能解决的,不得使用捕捞渔船,其他项目原则不予批准。申请材料中应包括项目任务书、租赁合同等,要明确监测调查的时间、位置、范围、频次及使用的船舶等。
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和《2020年青岛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今年伏休管理规定如下:
一是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休渔,原则上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渔港内。请您提前做好返航准备,确保按时返港,并及时与船籍港所在地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联系,返港后认真填写《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并经渔业执法人员确认。渔业主管部门将在各港口公示停港休渔渔船名单,以便大家监督。外省、市籍渔船一律不得在我市停港休渔,我市渔船一律不得在外省市停靠休渔。
二是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由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变更停泊地点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伏休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区(市)范围内,需经区(市)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市内跨区(市)坞修的,逐级报市级渔业执法机构批准;跨市坞修的,需由船籍港所在地区(市)渔业执法机构将坞修合同上报到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进行查验后,由省总队批准。双拖网渔船一次只能批准一条转港上坞。区(市)内坞修需提前两天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需提前五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和跨省坞修需提前七天申请。异地坞修渔船申请批准后,区(市)渔政机构将开具《渔船坞修批准书》,并与船东签订《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渔船在3日内必须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要在3日内返回应休渔港口。属跨市坞修的,坞修完毕后,船厂要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报所在地省总队直属支队,由执法人员现场审查确认后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区(市)渔政机构,待其批准后,渔船才能下水。渔船往、返过程中必须全程开启定位设备,区(市)渔政机构将派专人负责监管。伏休开始前已经坞修但伏休开始后尚未结束的应休渔渔船,也要按照转港申请批准制度执行。未经批准私自转港的,按照违规论处。
三是休渔渔船不得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生产或未经批准擅自到他国管辖海域生产。今年将继续开展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整治行动,请船东及有关人员及时主动上交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禁用渔具,更换不合格渔具,以免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9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我市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作业。休渔期间,实行船、网分离管理办法,所有休渔网具必须捆扎入库存放,应休渔船不得存放捕捞网具。渔船标识必须符合全市统一规范标准,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CDMA、AIS、北斗卫星和RFID等信息终端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渔船停港期间,要切实做好“防风、防火、防汛、防盗”工作,确保休渔渔船安全。
四是渔船修造厂家必须按相关规定开展渔船修造业务,无船检部门开具的《开工批准书》,一律不得擅自制造、改造渔业船舶。对坞修及在建渔船应设立标识牌,注明船名号、批准文号、上坞时间、监管人及预计下坞时间,制作渔船位置图。凡擅自制造、修造涉渔“三无”船舶的,依法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涉案船只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
五是渔业港口不得接纳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渔船、外省市渔船停靠、卸货和补给,不得为违法违规渔船提供油、冰、水等物资,发现港内有渔船涉嫌违规出海的,要立即向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六是水产品运输车辆、冷库、鱼粉厂、水产品加工企业、市场经营摊点等不得收购、运输、代冻、加工和销售违法捕捞的水产品,如有违反规定者,渔业部门将会同市场、城管、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休渔期间,全市沿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将会同海警、公安、市场等有关部门全方位加大海陆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渔港、海上查获及其他方式发现的涉渔“三无”船舶将一律扣押回港,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依法处罚。对发现或查获的“地笼”等禁用渔具,一律收缴并集中销毁,对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限期整改更换,并对船东或生产、销售人员依法处罚。对违规渔船除按规定罚款外,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对特殊渔船违规的,将按“情节严重”规定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伏休期间渔业执法机构将配合公安、海警部门开展涉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将严格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继续实施伏休违规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挂钩的政策。
2020年5月1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的渔船,扣减其当年度15%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5月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或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且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且经调查核实确认的渔船,列入黑名单,扣除其当年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养殖渔船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作业的,每被查扣一次扣减其当年度50%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无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按最高时限扣押,伏休期间禁止离港。
为增加伏休工作透明度,全市设立了伏休举报电话(附后),希望广大渔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渔船。举报时请准确提供违规渔船有关信息(包括船名号、所有人、违规时间、地点等),并配合执法人员对违规渔船进行查处。
渔工、渔民同志们,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是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渔业生产者的共同愿望,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同维护好伏休秩序,为实现乡村振兴和海洋强市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市伏休举报电话: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58897025
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88999308(工作日)
88813788(非工作日)
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
88183726、86615361
城阳区海洋发展局
87968982(工作日)
87868217(非工作日)
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58551700
胶州市农业农村局
85275156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