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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小区内,哈士奇没拴绳连伤4人 这些判例给您提醒

2020-06-22 16:35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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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洪智

一个多月前,在同安路奥林花园内,一只宠物狗向路人发动攻击,致使一名女子和三个孩子不同程度受伤,截至目前双方仍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记者调查发现,不拴犬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仍存在,狗伤人的事件也不鲜见。对此,岛城相关部门也出台政策,为市民养犬拴上“文明之绳”。

反映

大狗连伤4人,如何赔偿有分歧

近日,市民李先生向记者反映,他住在奥林花园小区,5月15日中午,家里老人带着孩子在小区里玩,11时20分左右,孩子往家走时,一只没拴绳的大狗跑了出来,之后向路上的三个孩子和一个大人发起攻击,大人为了保护孩子,被咬得更严重一些。“三个孩子都是四五岁,我儿子是孩子中被咬得最重的一个,屁股都破了,现在好了还留下伤疤。另外两个孩子胳膊上划出血印子,家长被咬得最严重,腿上有三个牙洞。”李先生说。

没拴绳的哈士奇在追咬孩子。

事发后,伤者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破伤风针、免疫球蛋白等。据介绍,咬人的狗是一名住在一楼的苏老太饲养。据当时小区监控显示,当天中午,养狗老人在小区找狗,随后狗跑到老人身边,此时正好三个小孩跑了过来,发现狗后小孩赶紧吓得返回,但是被狗追上,之后狗与人发生接触,导致三个孩子和一名家长受伤。“老太太自己一人住,养狗做个伴,我们理解,但是狗咬人是事实,而且狗个头很大,老人自身条件不具备控制大型犬的能力,虽然咬人的是哈士奇,不是禁养犬,但这是一个风险源。”李先生说,事发一周后,民警以照片的形式向李先生等人展示了伤人犬只的狗证。

事发后,李先生等人曾与养狗老人交涉过,居委会也帮着协调。“经过沟通后,老人表示承担医药费,每位伤者再给600元钱,但是我们光误工费、车费就不止这个钱,而且孩子以后还得治疗。”李先生表示,目前医药费都是自己承担的,他们也都把单据留好了。“我孩子被狗咬伤了,我希望以此提醒大家,规范养狗。早上我还看着,咬人的狗将头伸在栅栏外面,说不定哪天就跑出来了。”

咬人的哈士奇。

回应

狗是家养犬,居委会已协调多次

对于狗咬人事件,6月21日,半岛记者电话联系了养狗的苏老太。“我的狗在家关着,是个哈士奇,有狗证,疫苗也打了,当天我忘了关铁门,狗自己跑了出来,我接着出去抓它回来。它叫富贵,我喊着它往家走。平常狗在院子里,小孩都叫富贵叫着玩,当时三个孩子就叫富贵,狗跑过去了,我让他们站住别打它。”苏老太说。随后,一名家长担心狗咬孩子,就与狗发生冲突,其间三个孩子和家长均受伤。

孩子身上的伤。

对于养狗的规定,苏老太表示自己的狗证件齐全,他人无权要求将狗处理。“我承担医药费,每个人给600元,但是对方不同意,居委会协调,我每人给1000元,但是对方要5000元。”苏老太说,如果自己的狗确实造成这么大伤害,拿多少都拿,但是目前的情况要这么多钱,她接受不了。

哈士奇追咬孩子。

对此,记者也咨询了负责调解此事的奥林社区居委会的张主任。“我一直在协调这事。前几天我母亲生病,我请了一周假,没想到闹成这样。被咬的大人花了2000多元,孩子每人花了几百元,第一次调解时,老太太说承担医药费,不给钱,后来同意每人赔六七百。另一边不同意,每人要5000元,老人最后同意每人赔1000元,最后两边都没达成一致。狗咬人确实不对,老人独自生活不容易,被咬的人心情我也理解,居委会只能协调。”张主任表示,会再尝试协调一次,如果不行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孩子被咬伤。

调查

狗伤人非个案,文明养犬需加强

记者调查发现,狗伤人事件并非个案。6月7日傍晚,莱西红岛东路庞先生在小区内,看见一群狗在打架,附近有孩子,庞先生担心狗伤着孩子,想把狗赶走,岂料被狗扑伤,胸口后背都抓伤了,打狂犬疫苗和破伤风等花了1700元左右。事后,关于赔偿问题,庞先生和养狗者一直未达成一致。2019年6月,一女子在延吉路一小区散步时,一直大狗挣脱牵引带,将散步居民抓伤。

这些案例中,记者发现,不少是由不文明养犬导致。而且近段时间,本报也曾接到多条不文明养犬的线索,例如,雕塑园附近有人带着未拴绳的宠物狗在沙滩跑来跑去,中山公园早上存在遛狗不拴绳的现象。“天热了,一些家长带着孩子在外面玩,有些养狗的居民不拴绳,狗在小区乱跑,对老人和孩子的安全带来威胁。而且一些人遛狗时狗拉的粪便也不管。”市民王女士说。市民宋先生建议,不管犬只大小,希望遛狗时都给狗戴上嘴套,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狗伤人事件发生。

哈士奇追咬孩子。

据了解,《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居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根据规定,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携犬只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按照每只犬4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养犬登记、收费,查处养犬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主要负责捕捉流浪犬,查处养犬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植入电子标示,查处养犬人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律师说法:

狗伤人饲养人应当担责

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

对于狗伤人一事,记者咨询了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李海川律师。

据李海川律师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比如饲养的藏獒属于烈性犬,藏獒致人伤害的,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也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致人伤害的流浪狗,如经调查能找到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则该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负责赔偿;如该流浪狗系无主狗致人损害,又造成伤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困难救助。”李律师表示,市民遇有狗咬人情况,可与对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或报警求助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延伸丨岛城40种禁养犬,哈士奇不在其中

哈士奇体型较大,很多人会疑问它是不是烈性犬。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区(市)建成区的居民将不得饲养《青岛市烈性犬品种名录》上的40种烈性犬,而哈士奇并不属于禁养范围。半岛记者采访得知,目前在实践中,公安等部门在犬只管理中完全参照该目录,对于该目录的形成标准,相关部门表示是综合多个因素后确定的,无法仅凭犬只大小确定是否属于烈性犬。

据了解,为保障《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顺利实施,规范养犬行为,青岛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大学院校、科研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协会及有关部门等人员组成专家组,以维护公共安全、借鉴外地城市经验、参考原公布的35种禁养犬为原则,充分考虑养犬人士和非养犬人士等相关方面利益,从青岛市实际出发,在犬只性格特点、生活习性、身高和体重特征、犬只的危害性和社会可接受度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初步确定了禁养的40种犬种,并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根据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禁止饲养的40种烈性犬品种为:藏獒、德国牧羊犬、牛头梗、杜宾犬、莱州红、狼青、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灵缇、秋田犬、苏俄牧羊犬、斗牛獒犬、比利牛斯獒犬、比特犬、罗威纳、比利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寻血猎犬、阿根廷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马犬、大髯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斯塔福犬、美国恶霸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其他獒犬。上述规定中未包括的烈性犬、含有烈性犬血统或体高超过60厘米的杂交犬只一律禁止饲养。

此外,狗的散热系统不发达,夏天容易躁动。加之夏季人们衣着较少,更易被咬。如果是圈养,狗一旦有机会出笼子就会变得异常好斗。

如果被狗咬,要尽可能先用衣服盖住狗的头,遮蔽狗的眼睛。用距离手边最近的皮带等工具用力勒住狗的脖子向上提,让狗前脚离地,这样做能在短时间让狗无法呼吸,自然就会松口。发生险情后,千万不要去打狗,咬人的狗越打越不松口。如果被咬伤、抓伤,应尽快接受规范的处理。完整流程包括:首先伤口处理(伤口冲洗、清创、消毒);其次,注射免疫球蛋白(必要时);然后,伤口缝合(必要时);最后,注射疫苗。伤口处理应首选去正规医疗机构清洗伤口,最好去专业的犬伤门诊。如果流血不多,不要着急止血,因为伤口附近还残留狗的唾液,流出的血液会起到冲刷作用,起到一定的消毒作用。对于被咬伤的伤口,要从近心端向伤口处挤压出血,以利于排毒。在被咬之后尽快用浓肥皂水反复刷洗伤口。被咬者应尽快的送往附近的医院或卫生防疫站,接受狂犬疫苗的注射等治疗。

牢记教训,这些判例给您提醒

关于狗伤人的事件,双方当事人常常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诉诸法院。半岛记者整理以下法院判例,让您更全面地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

禁养犬伤人,养犬者被判赔偿

2019年6月的一个早上,姜某携其雪纳瑞犬在延吉路某小区散步时,适遇徐某携束有牵引带的大白熊犬至此,姜某将雪纳瑞犬抱起,大白熊犬挣脱牵引带攻击姜某抱着的雪纳瑞犬,致姜某和雪纳瑞犬受伤。姜某诊断为狗抓伤,雪纳瑞犬经手术治疗。

法院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青岛市畜牧兽医局、青岛市公安局于2016年向社会公布的《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名录》明确了含大白熊犬在内的40种禁养犬种。本案中,徐某饲养的大白熊犬属青岛市禁养的烈性犬,该大白熊犬将姜某及其饲养的雪纳瑞犬致伤,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宠物治疗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8568元。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置不慎被咬伤,伤者自担30%责任

2019年5月,宫某携自家小狗走到莱西市三木装饰城附近时,遇被告家两只小狗朝宫某家小狗扑咬,宫某将自家狗抱起后放下时,被李某家小狗咬伤左脚脚踝外侧。后因发现被咬处出血,宫某找到李某对象,李某电话告知宫某打车去医院打疫苗,后其开车带宫某去医院并支付宫某500元。宫某被咬伤后先后到莱西市人民医院、莱西市夏格庄中心卫生院就诊,支付医疗费共计1952.3元,支出交通费计503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宫某陈述及李某与宫某通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证实宫某携自家小狗路过时被李某家小狗咬伤的事实。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李某未能妥善管理约束犬只,致使其饲养的犬只咬伤宫某,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宫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在李某家的犬只扑向己方犬只这一突发状况发生时处置有所不慎,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李某的责任。综合考量,法院酌定由李某对宫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宫某所提交发票及所从事的职业,其主张误工费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较为合理,法院予以认定,但其主张误工时间过长,结合其治疗情况,以10日计算为宜。宫某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952.3元、交通费503元、误工费1868.41元,共计4323.71元,应由李某赔偿70%即3026.6元,扣除已支付500元,还应赔偿宫某2526.6元。据此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26.6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童因狂犬病去世,法院判三方担责

据媒体报道,2017年4月16日,6岁男孩浩浩(化名)和父母一起经过安徽芜湖市某小区时,被一只黑狗咬伤眼部,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4月24日浩浩出院,但不久就出现发热及嗜睡等症状,5月6日经确诊为狂犬病,5月22日浩浩经抢救无效死亡。失去爱子的浩浩父母于是将养狗人、物业公司、涉事医院告上法庭。家属认为,认为饲养人、物业公司对动物管理存在过失,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明知浩浩是被狗咬伤的,却未建议患者去传染病医院治疗。而是在不具备处置传染病的医疗条件下,采取错误行为为浩浩处理伤口,诊疗过程明显不合规,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视频资料显示,2017年4月间,事发小区地下车库里曾有三只狗结伴活动(分别为黑色、黄色、黄白色),由业主李某长期、固定喂养,对三只狗进行实际管理。事发当天,其中一条黑色的小狗咬伤了包含浩浩在内四人。经调查,三只狗均未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且无安全措施,因此导致黑狗咬伤浩浩,饲养人应当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浩浩被咬伤后,被送到弋矶山医院就诊,二者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出院后浩浩在外院被确诊患狂犬病,弋矶山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涉事物业公司未及时确认狗的饲养人并对狗进行有效管控,放任业主在地下车库饲养狗,致狗咬伤多人,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由于浩浩是在小区公共区域玩耍时被狗咬伤,无证据证明其父母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监护不利责任。

2018年8月1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判决。判令咬人小狗的主人赔偿余跃夫妇273102元,小区物业公司赔偿156058.12元,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赔偿351131元,分别担责35%、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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