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青岛新闻网6月23日讯(记者 陈志伟)今天,青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情况,据介绍,自去年“6.26”国际禁毒日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毒品类犯罪一审案件445件。发布会上,青岛中院还发布了青岛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去年6月26日以来,青岛法院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312件,审结容留他人吸毒案件121件,两个罪名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97.3%。另外,审结非法持有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案件12件。
青岛中院一审审结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件8件21人。其中,毒品数量大的案件有:万知学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达12000余克,郭宏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达2000余克,刘丕洋等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达1000余克。涉案毒品类型仍以冰毒(甲基苯丙胺)为主,“零包”毒品案件占比高、数量大;涉案人员多,女性和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比例有增加趋势。
据介绍,青岛法院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严把毒品案件审判质量。对毒枭以及制贩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量刑时坚决从严从重。加大财产刑力度,通过依法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同时,青岛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认罪悔罪等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落实从宽政策,确保不枉不纵、罚当其罪,鼓励被告人悔改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青岛中院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既有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的,也有多次零包贩卖小量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反映了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和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蔓延的决心。
青岛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结伙制造毒品甲卡西酮达20公斤,2人被判处死缓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纠合被告人江某(2015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管某某制造甲卡西酮贩卖,杨某某、江某2人先制成半成品后运至管某某住处,由管某某负责进一步处理。
2017年3月6日,公安人员在管某某住处查获白色粉末17包及白色粉末1宗共重19306.8克,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且甲卡西酮含量为27.9%至50.1%。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江某、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甲卡西酮类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江某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江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管某某无期徒刑。3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点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依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甲卡西酮俗称“长治筋”,是苯丙胺的一种类似物,属于“其他毒品”。杨某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卡西酮19306.8克,数量巨大,且18份甲卡西酮鉴定含量为27.9%至50.1%,均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海洛因含量在25%的参照折合率,属于纯度较高毒品。杨某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预谋用于贩卖,主观恶性大,2人被判处死缓,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二、5人结伙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均被判处重刑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被告人曹某成纠集被告人曹某玲(女)、包某某、龚某某(女),从武汉市购买毒品,运回青岛市后,曹某玲、包某某、罗某某对该毒品进行称重、分包。曹某玲根据曹某成指示将毒品贩卖给包某某等人,包某某再对外贩卖。案发后经鉴定,曹某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52.2克,曹某玲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50克,包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54.4克,龚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60.2克,罗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52.14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成等5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曹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曹某玲等4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包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曹某成到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曹某成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曹某玲等4人被判处十五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法官点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系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的典型案例,犯罪数额多达1000余克。鉴于曹某成有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启示,不可存在侥幸心理,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不能参与,参与必受惩处。
案例三、通过网络购买原料制造麻黄素,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吕某某,2008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7月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某某, 2014年6月因犯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郑某,购买原料制造麻黄素。郑某以10.8万元出售给吕某某200公斤1-苯基-2-溴-1-丙酮(俗称溴代苯丙酮)。后吕某某雇佣被告人高某某,购买了制毒工具和其他原材料,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素。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大量化学制剂,经检测,检验出含有麻黄素的固体5.65公斤、含有麻黄素的液体104.65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高某某2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郑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吕某某、高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得假释。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得假释。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吕某某、高某某2人不仅是累犯,还是毒品再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于一般累犯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对毒品再犯做出了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可见,只要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再犯毒品犯罪时,均应从重处罚,突破了累犯关于时间和刑种的限制,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毒品再犯从严打击的精神。在本案中,吕某某、高某某构成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四、从贩毒人员住处查扣的毒品一般应计为贩卖的数量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25日被判处无期徒刑。2018年3月8日,杨某某向朴某某出售冰毒一宗,朴某某加价2 000元出售给张某某。当日,公安机关将朴某某、张某某抓获,从张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49.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在杨某某租住处内查获净重358.2克的白色晶体、净重14.8克的粉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朴某某、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某系贩毒人员,从其住处查扣的毒品均应计为其贩卖的数量;杨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朴某某、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法官点评
有的贩毒分子被抓获时,为了推卸罪责,往往只承认现场起获的毒品,而对从其住处或者车上起获的毒品,一般都辩称仅仅是为了自己吸食,并非做贩卖之用。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持有祖传、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当日,从其住处起获甲基苯丙胺371克,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据此法院将这部分毒品计入了杨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
案例五、零包贩卖冰毒3次0.6克获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男,32岁。2016年2月至7月,孙某在李沧区某小区停车场,先后3次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每次均是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约0.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点评
零包贩毒是指通过最底层人员,将毒品化整为零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既包括熟人之间单线联络的毒品交易,也包括在公共场所公然兜售毒品,直接刺激了毒品消费市场的扩大,是造成毒品问题蔓延的重要因素。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零包贩毒虽然是毒品犯罪的下游、末端环节,而且零包通常只有几克,例如本案孙某贩卖每包尚不足1克,但是直接导致毒品进入消费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和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必须依法严惩。
案例六、以毒品为交易代价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依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冰毒和现金为交易代价,与2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分别支付冰毒二小包和人民币数百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毒品为对价与他人进行性交易,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点评
特殊的涉毒品交易行为中,其交易对价不以物质性利益为限,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利用毒品进行性交易、行贿或者充当礼金等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毒品的流通,行为人获取了利益,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七、自家院内种植罂粟幼苗,500株以上即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年底,为食用罂粟幼苗及美化庭院,由被告人王某提供罂粟种子,被告人逄某某与王某一起,将罂粟种植在逄某某自家院里。2018年5月27日,该片罂粟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共计709株。经鉴定,种植的系罂粟。
法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王某非法种植罂粟709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逄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点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即为数量较大的起点,即构成犯罪。
案例八、容留他人吸毒1次3人即触犯刑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女,38岁。2017年10月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8月中旬和下旬,李某某在自己的住处,容留他人吸毒3次7人次。
法院认为,李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系毒品再犯,量刑时予以考虑。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不得假释。
法官点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应吸毒者要求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容留时间不论长短。一次容留3人吸毒的,或者二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即追究刑事责任。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吸毒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对此,法院将一如既往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毒等毒品“末端”犯罪的惩处力度,防止“损友”害人害己。
案例九、酒杯投毒让人饮,肆意妄为终获刑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某KTV房间唱歌时,趁服务人员陈某某不备,将冰毒放入酒杯中,欺骗陈某某喝下含有冰毒的酒水。经检测陈某某的尿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郭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点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欺骗他人吸毒,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欺骗是指暗地里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的行为,不论郭某某是出于什么动机,是出于好奇,还是“恶作剧”,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该案启示我们,面对毒品莫伸手,切勿害人又害己。
案例十、为治愈抑郁症从国外邮购大麻叶,依法构成走私毒品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史某患有抑郁症、焦虑症,长期失眠、焦虑。其查询得知,大麻叶中含有促进睡眠的成分。2019年7月2日,史某通过手机软件以1 200元从美国卖家处购买大麻叶5克。同年7月8日寄自美国的邮件被查获,邮件内装有大麻叶疑似物4.98克。经检验,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邮寄大麻类毒品进入国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史某为缓解焦虑走私极少量大麻叶,犯罪情节轻微。史某犯走私毒品罪,免予刑事处罚。责令史某具结悔过。
法官点评
史某在普通药物不能缓解焦虑、失眠的情况下,得知大麻叶里含有促进睡眠的成分,遂自行从境外购买少量大麻叶,似乎情有可原,但是国法不容。走私毒品罪不论犯罪动机如何,是用于个人治病,还是想再行贩卖,均不影响定罪。该案启示我们,做事不能糊里糊涂,愚昧无知,内心要有法律戒条,远离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