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14日讯 8月13日,青岛市民政局网站公布了《青岛市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的有关要求,将《实施细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实施细则》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的,应当向当地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举报;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的举报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举报处理机关为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履行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园林和林业相应职能的机关。
各区(市)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应职能部门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举报人对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有关部门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根据《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规定的违法行为,直接对应到区、市,乡镇(街道)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举报。
据了解,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020年9月3日前反馈青岛市民政局。意见采纳情况将通过青岛民政局网站公开反馈。联系人:青岛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民政大厦,邮编:26671,联系电话:85795576邮箱:mzshswc@qd.shandong.cn)
(青报全媒体记者 梁超)
附:
青岛市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区域内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的,应当向当地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举报。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的举报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举报处理机关为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履行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园林和林业相应职能的机关。
第五条各区(市)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应职能部门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举报人对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的举报,并对收到的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有关部门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根据《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规定的违法行为,直接对应到区、市,乡镇(街道)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应当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在发现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时立即进行举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取证和查处。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条举报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经受理举报的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元。
第九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奖励第一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各职能部门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有特殊情况的,举报人可以向各职能机关举报受理部门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举报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本细则根据《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的修正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