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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一万,拒不配合的停号停机!青岛全面启动小广告治理行动

2020-08-15 05:00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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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14日讯 14日下午,李沧区综合执法局对李沧辖区的通讯企业和相关开锁公司等进行了约谈。依照《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要求其对本单位在居民楼院张贴的小广告及通信设施上的小广告进行清理。对拒不清理的将进行查处,并纳入失信惩戒。被约谈单位均表示将积极配合做好小广告的清理工作,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李沧区综合执法局约谈有关企业。

观海新闻记者从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为解决市民群众的身边事、烦心事——乱贴乱画“小广告”,市城市管理局在全面调研我市“小广告”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打通管理、清理、执法、服务、监管、防控等各个环节,在全市启动小广告治理工作。

▲全市启动小广告治理工作。

据悉,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发了《关于加强乱贴乱画“小广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市城管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与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通信企业以及各区市相关部门建立了协同联动机制,做好各领域统筹、多方面联动、全区域推进,推动小广告治理工作全面起势,打一场漂亮的攻坚战,力争短期内“小广告”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面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品质,让市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身边的变化。

▲全市启动小广告治理工作。

“小广告”被称为城市“牛皮癣”,足见其顽固程度和市民的反感。经过近几年的治理,我市主次干道“小广告”得到了有效控制,但背街小巷、居民楼院、楼道却成了“小广告”的“重灾区”,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按照相关部署,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8月1日起,在全区启动为期两个月的乱贴乱画“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各执法中队将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发挥责任区制度作用,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责任人未按照签订的责任书要求履行非法“小广告”清理责任的,依法严查。

执法部门提醒: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行为损害市容秩序,执法部门将依据法定职责严管重罚。希望广大经营单位、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渠道发布信息,共同抵制非法“小广告”,同心携手维护美丽城市家园。(青报全媒体记者 贾臻 文/图 通讯员 王雅昵 周欣)

新闻链接:

1.《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城镇容貌管理”第2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49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消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51条中第十款规定: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4.《青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11条中第八款规定: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5.《青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市容管理”第29条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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