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28日讯 自去年以来,为探索更多元化的租赁型住房建设渠道,多地陆续推出鼓励“商改租”“厂改租”的政策举措。28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发布《关于支持和规范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型住房工作的意见》。据悉,这将是青岛市支持“商改租”“厂改租”走向实施落地的指引性文件。
意见提到,青岛市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已建成并空置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建筑完善手续改建为租赁型住房。改建范围为本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办公、酒店(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用途的闲置房屋,经改建后安全、环保、自然通风、采光、人防、消防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均符合居住要求的,可申请改建为租赁型住房。
在改建类型方面,意见提到,非居住闲置房屋可改建为租赁型人才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或市场化租赁住房,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城镇无房常住人口租赁,或面向社会租赁。改建项目应分别纳入青岛市三类租赁型住房的建设计划,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什么样的非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改建?意见明确,首先改建项目应具有不动产权证,且不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转移登记情况。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内建筑等不得实施改建。
此外,房屋要安全适用。改建工作应重点考虑安全适用原则,兼顾经济、方便、绿色要求。结构方面,应科学评估改建项目主体结构负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房屋检测机构提供有效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技术方面,应严格按照不低于旅馆的现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空间标准方面,改建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住房租赁标准,每间居住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对参照宿舍标准改建面向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
此外,改建房屋还需符合供需适配原则。改建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应按照实际使用性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原则上应重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商业商务集聚区、产业园区以及交通枢纽等交通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实施。与此同时,还要符合环保卫生、权责一致等要求。
意见还对实施程序进行细化规定。实施单位可向所在区政府或区指定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出改建申请,提报申请材料。其中商业、办公和酒店(宾馆)等经营类房屋,应以整栋、整层或整单元为单位实施改建,改建的最小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厂房、仓储等非经营性房屋实施改建,应先期通过环境保护监测,以整栋为单位实施改建。改建的最小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
此外,改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单位应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房源,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应及时将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信息进行登记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改建项目备案后,10年内不得变更用途。租赁期内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户发证,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据悉,本意见将于2020年10月29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一年。(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