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7日讯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李沧区华企万佳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当事人李沧区华企万佳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李沧区真诚惠民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当事人李沧区真诚惠民超市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超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沧区真诚惠民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3.青岛天润新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青岛天润新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69000元整。
4.李沧区696海鲜甲鱼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对李沧区696海鲜甲鱼馆抽取了鲤鱼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库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