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9日讯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连发5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涉及食用油、牛肉、韭菜等不合格食品,尤其是一种名为“骏厨小磨香油”的商品,分别在崂山区和平度市两个不同的销售点检出不合格物质。
一、骏厨小磨香油
1.2020年6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验报告》,平度市上海如海超市祝沟店经营的“骏厨小磨香油”,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涉案产品是2020年4月10日、4月17日进货12瓶,之前批次的1瓶产品被调换为本批次产品,共进货13瓶,被抽样6瓶,零售7瓶。进货价格15元/瓶,销售价格18元/瓶。产品货值金额计算:195元;违法所得计算21元。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订单、销售单信息等进货查验材料,并说明了进货来源。
2.2020年8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崂山区永加鑫隆超市经营的“骏厨小磨香油”,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骏厨小磨香油,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共进货20瓶,被抽检6瓶,零售14瓶。进货价格8元/瓶,销售价格9.5元/瓶。货值金额:190元;违法所得:21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产许可证、销售单、商品验收单复印件、生产企业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并说明了进货来源。
上述两位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乙基麦芽酚可能因生产环节产生,市市场监管局已对供货方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另案处理。
二、食用植物调和油
2020年8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山东德佰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崂山第一分公司经营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2019年10月4日共进货12桶,被抽检2桶,零售9桶,1桶退货。进货价格13.1元/桶,销售价是14.8元/桶。货值金额:177.6元;违法所得:15.3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植物油检验原始记录复印件,入库验收单等进货查验材料,并说明了进货来源。
因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乙基麦芽酚可能因生产环节产生,市市场监管局已对供货方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另案处理。
三、牛肉
2020年7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黄岛区王建生鲜批发部(王建)经营的“牛肉”,经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牛肉,经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进货35.2斤,其中抽检1kg(2斤),销售给个人8斤,剩余的25.2斤分给家人。进货价35元/斤,销售价格40元/斤。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408元;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收款收据、进货台账复印件等进货查验材料,并说明了进货来源。
因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兽药残留超标可能是养殖过程中产生。对供应商的违法线索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韭菜
2020年7月29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胶州市每购优品生活超市经营的“韭菜”,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从丁家庄蔬菜批发市场进的货。共进货4.15kg,被抽样1.94kg,零售1.7kg,0.51 kg货损扔掉。进货价格1.4元/ kg,销售价格2.58元/ kg。货值金额10.71元,违法所得4.9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供货单复印件,种植证明等进货查验材料,并说明了进货来源。
因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腐霉利不合格可能因种植环节产生,市市场监管局已对供货方的违法线索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