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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道路命名规则出台 外国人名、地名不得用以命名城市道路

2020-10-20 14:31 责任编辑:中石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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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20日讯 19日,青岛市民政局印发《青岛市城市道路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进一步提升青岛市道路名称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道路名称指位指向和文化功能。

外国人名、地名不得用以命名城市道路

《规则》明确,城市道路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字词。道路通名一般为路,在使用快速路、大道、大街、街、支路、巷等特定通名时应符合相应要求。

对于城市道路专名,《规则》要求应遵守以下规则:一是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有关政策法规。二是坚持名实相符、规范有序、健康简洁、含义明确、好找易记等要求,突出指向指位功能。三是采词应服务于国际化大都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体现时代精神风尚与历史文化内涵,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良好价值观念,充分发挥文化传承、保护、引领等城市名片功能。四是禁止采用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格调低俗、带有浓重封建色彩、易产生误解和歧义或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词语。五是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六是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音译外语词语命名。七是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商标、商品、商业设施名称命名。八是道路专名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市区内道路专名不得重名(支路、分段、数字序列等派生路名除外),并避免同音、近音、谐音不雅。汉字书写完全一样的为重名。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汉语拼音发音相近且容易混淆的为近音。九是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生僻字(派生路名除外)、标点符号等。

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道路专名也有“讲究”

《规则》要求,道路命名应从总体上把握道路名称的系统性、相关性,注重道路命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层次化。对于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道路专名的情况,《规则》也予以明确:一是道路所在片区方位尽量对应专名行政区划所在区域方立;较高等级道路专名对应较高层级行政区划名称;由主路分出的道路专名对应主路专名所辖下一级行政区划名称。二是同片区道路专名系列化命名时,对应同区城行政区划名称,或对应不同区域但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区划名称。使用青岛市域内行政区划、片区名称作为专名的道路,应位于相应行政区划、片区范围内。其中,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专名的,或者连接两个行政区城的城市道路使用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用字的,应为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

关于使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道路专名的,《规则》也给出标准:一是同片区道路专名系列化命名时,尽量使用同行政区划内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或使用不同行政区域同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片区走向一致道路的专名对应同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名山大川名称作为道路专名的,应为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二是使用青岛市域内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专名的道路,应位于相应自然地理实体临近区城内。其中,紧邻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可采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加“之”等助词后再加方位词进行命名,或采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后缀方位词加“岸、畔”等辅助词进行命名,用以区分相同专名加方位词分段命名的同一道路。

《规则》还对使用使用嘉言组词方式命名道路专名以及使用数字序列化命名做出了要求。其中,使用嘉言组词方式命名道路专名的,应寓意美好与同片区内道路名称具有关联性。组词用字应具有历史文献、文化经典、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等明确出处。使用数字序列化命名,应遵循统一、有序的原则。

道路名称应保持稳定

《规则》明确道路名称应保持稳定性。不违背路名更名规定、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道路名称不要更改。移交市政管理的道路,在不违背道路命名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原道路名称命名。道路名称重名或同音须更名时,应优先保留其中一条道路名称,未保留名称的道路应当更名,一般按保留等级较高的道路、保留使用时间较早的道路、保留道路长度较长的道路、保留更名成本较高的道路顺序确定保留的道路名称。

道路命名方案应包括道路名称,道路走向,道路起止点,道路的属性和位置、命名、更名理由及道路名称来历含义以及道路示意图。其中,道路示意图应标明与道路走向、起止点有关的周边道路、自然地理实体、重要的标志性建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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